违规燃放 最高处罚五百元

2018-02-08 09:02:07|来源:西安晚报|编辑:王菲|责编:董健雄

  2月7日下午,西安市铁腕治霾办、市环保局、长安区政府共同举办“遵守法规不燃放· 绿色环保我先行”不燃放烟花爆竹主题宣传活动,八部门联合倡议市民“不燃放烟花爆竹”。记者了解到,两个月以来公安部门已对涉及烟花爆竹案件的13人进行行政拘留。

  倡议市民

  不燃放烟花爆竹

  7日14时,长安广场人头攒动,市文明办、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供销联社等八部门,联合倡议“不燃放烟花爆竹”。

  八部门倡议市民在西安全市范围内自觉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主动劝阻、及时制止身边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以健康、环保、安全的方式辞旧迎新。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积极向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举报。

  家住凤栖原社区的杨得锋告诉记者,自己家里已经连续几年没有燃放烟花爆竹了,买些花草绿植、贴对联,年味儿也不少,他表示会劝告身边的亲朋好友,一起加入不燃放烟花爆竹的行列中,为保卫蓝天做一份贡献。

  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涉及烟花爆竹案件13人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域内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新《条例》加大了处罚额度,以前是200元,现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将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市公安局大型活动处副处长陈朝林告诉记者,《条例》施行以来,查处涉及烟花爆竹案件44起,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50人,行政拘留13人,罚款32人。据统计,收缴烟花爆竹822件,销毁烟花爆竹近万件。

  据了解,西安市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成立执法检查队伍,坚决杜绝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公安部门将增加巡查警力,对大中型饭店和居民社区进行重点管控,对检查发现及群众投诉的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一经核实严厉查处。

  市政府督查室、市铁腕治霾办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相关部门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之中。

  共创“春节蓝”

  共度“绿色环保西安年”

  据了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充分利用户外电子屏、广告栏、自媒体等载体扩大宣传面,将市级八部门倡议书张贴到辖区内所有机关、企业、学校、社区、村庄、饭店、楼宇等,在每一个社区悬挂标语横幅,真正将不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渗透到全市每一个角落。

  教育部门组织学校积极开展不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号召学生从自身做起,带动和监督身边人群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做出贡献。

  八部门呼吁: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呵护蓝天,你我同行!让我们携起手来,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为了我们共同的蓝天,我带头、我响应、我行动,共创“春节蓝”,共度“绿色环保西安年”。

  相关链接

  2016年除夕 空气质量 从良骤降至重度污染

  烟花爆竹的燃放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而且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易带来安全隐患。从近年的情况看,春节期间由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空气质量迅速恶化。

  以2016年春节期间为例,除夕夜空气质量从下午的良急剧下降到重度污染,加之易出现静稳天气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直接导致我市出现10个污染天。

  由于城市建筑物密集导致空气流通不畅,燃放烟花爆竹形成的烟雾不能迅速扩散,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等气体以及烟尘、颗粒物等悬浮在空气中,尤其是PM2.5浓度大幅度上升,人体长时间呼吸含有大量有害物质的空气,会刺激呼吸道黏膜,伤害肺组织,特别是对老年人和少年儿童健康危害较大。( 本组稿件由记者 高乐 采写)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