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开展舆论环境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散布网络谣言4人被依法处罚

2018-08-27 17:03:09|来源:西安晚报|编辑:李妍|责编:赵滢溪

  谣言的传播,既加重了群众的恐慌情绪,又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为了净化舆论环境,维护社会稳定,营造和谐有序的舆论氛围,推动大西安追赶超越发展,我市开展了舆论环境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针对谣言信息,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及时处理并公布了4起典型案件,4名造谣者被依法处罚。

  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每个人都是自媒体,而人们在快速获得信息的同时,也让一些谣言得以快速传播。很多时候人们无法分辨网上信息的真伪,便选择默认,甚至成为谣言的传播者,致使谣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频繁出现,表现出很快的传播速度和很大的破坏力。而谣言信息的传播,既加重了群众的恐慌情绪,又会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针对谣言信息,西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在掌握确切详实事件信息的基础上,以最快的速度公开解析、说明真相,还原客观真实的信息,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对那些无意制造和传播者以说服教育、正面引导为主,通过“西安网警巡查执法”账号警示传播谣言的网民,坚决依法打击网络编造传播发布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澄清谣言,依法严惩造谣者。

  案例一

  8月24日,有网民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称“西安抓微整形抓了13个人,本来要罚100多万,某总一出马全部免费捞出来”,并配有相关图片。此信息发出后,被多名微博网民转发,有网民评价:不思悔改不说还发朋友圈炫耀。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接此举报后,立即开展工作,经查该整形医院处于装修中,并未开门。而8月22日,网民文中所提老总等7人系配合其他案件被带回协助调查。

  现已查明,发布该信息网民陆某系西安一家医疗整形医院的工作人员。为了显示其所在的医疗整形医院社会关系强大,扩大即将开业医院的影响力并做广告宣传,陆某虚构事实,编造发布了相关言论。他对这一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陆某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案例二

  8月11日,二三里APP网民“美丽安康欢迎你”发布“16点左右西安蓝田,抗洪抢险了……”,并配有洪水图片。当日,经西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的民警与蓝田公安分局核实,此信息为不实信息,并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8月25日,在安康市汉滨公安分局的配合下,网民李某(男,安康汉滨区人)对其8月11日在“二三里”发布谣言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安康市局汉滨分局对李某处以行政罚款。

  案例三

  8月21日,一张“灶台被街道办事处张贴封条”的照片在网上流传。有网友发布微博并配文称:“临潼区西泉街道办环保工作做得很扎实,其实直接弄胶带把群众嘴封住一切就万事大吉。”

  当日,西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的“西安网警巡查执法”微博账号即进行了辟谣,并组织公安临潼分局开展调查工作,经查,8月20日,网民于某某将临潼区西泉街道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时贴在机器上的封条,私自揭下来贴在自家灶台,并拍照传播。

  随后,网民于某、张某在看到图片未核实该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及微博平台公开发布,引发大量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3人均对违法行为后悔不已,公安临潼分局分别对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于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张某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8月24日,有网友在新浪微博上发布消息称,“纺织城花园业主欠工钱不给,把腿给锯掉了,扔楼下去了……”微博发布后,很快被西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的民警发现。

  民警通过网络搜索并联系辖区警方,证实西安并没有“纺织城花园”这个小区,然后又查询110报警平台得知24小时内全市并未接到类似报警。

  民警发现消息中的图片右上角停放的警车车牌是陕D开头,推测此事很可能发生在咸阳。进一步调查得知,兴平警方曾发布警情通报称,“8月23日,咸阳纺织工业园一小区发生坠楼事件,园区工作人员张某从小区11号楼14层坠亡,经兴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勘察,已排除刑事案件”。

  民警随即与咸阳警方联系,确认“纺织城花园业主欠钱,腿被锯掉”这一消息中的图片就是源自这一坠楼事件。经调查,发布这一信息的网民为奔某,四川绵阳人,奔某对其造谣、传谣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灞桥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记者 王涛)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