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8-09-18 10:02:38|来源:陕西日报|编辑:王菲|责编:赵滢溪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钟某(男)经他人介绍于2013年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加之钟某脾气暴躁,自2015年开始钟某频繁对刘某实施“家暴”,导致刘某身体多处受伤,刘某不堪忍受钟某的毒打多次跑回娘家,还曾多次报警。刘某打算离婚,钟某下跪求情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动手打人,刘某便原谅了钟某。2017年3月10日,钟某又因琐事对刘某拳打脚踢,用凳子猛砸刘某身体。后在邻居的帮助下刘某被送往医院就医。

  刘某出院后,于2017年4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另要求被告支付其损害赔偿3万元。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报警回执、病历、住院收据、保证书等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定准许两人离婚,判定被告钟某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律师说法】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成花丽认为,所谓“家暴”,《婚姻法》中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3条中,对家庭暴力的主要类型作出了规定,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4种类型。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离婚案件中,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一般会从结婚时间、侵权具体情况、损害后果、经济因素等多方面原因综合考虑,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具体赔偿数额。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作为无过错方,在长期遭受“家暴”的过程中虽然数次报警,但未能阻止被告的多次侵害,原告选择通过法律程序结束令自己伤痕累累的婚姻,有效地保护了自己,虽然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大,但在一定程度上抚慰了其充满创伤的心灵。

  自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尤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遭受“家暴”的受害方可以在被“家暴”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是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记者点评】

  不论是《婚姻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应该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学会合法的自我保护。我们应该明白,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一味忍让并不能换来长久的安宁与平静,一旦遭遇“家暴”,要及时止损。(记者马黎见习记者甘泉)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