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买家改评价 最高可罚五十万元

2016-12-20 09:13:58|来源:三秦都市报|编辑:王菲|责编:张琳瑞

  昨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进行检查监控。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要求平台先行赔偿。

  此外,记者注意到,草案明确规定,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最高处五十万元罚款。    

  网购索赔不成平台先垫付    

  草案规定,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骚扰威胁改评价 最高罚五十万元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草案第五十六条还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其中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等。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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