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兵马俑搅动市场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表态打假到底

2017-02-17 16:02:10|来源:国际在线|编辑:王菲|责编:张琳瑞

  国际在线陕西频道报道(杨舒曼):从2016年10月开始,作为“世界第八大奇迹”的兵马俑仿佛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中,从西安临潼的“红唇兵马俑”到比利时列日火车站的“秦代兵马俑展”,再到2017年2月安徽安庆市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出现的史上最大山寨“兵马俑群”,都让兵马俑无辜躺枪。

  今天(2月17日),国际在线陕西频道采访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法律顾问闫玉新主任。他表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对于系列侵权事件非常重视,2月9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出侵权《声明》;随后又向比利时列日火车站和五千年文博园发出律师函,但是目前没有得到任何一方回应;目前,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在进行前期论证和材料准备阶段,不排除采取法律手段,通过上诉解决侵权问题。

  “山寨兵马俑”事件之系列回顾

  2016年十一国庆节期间,央广网记者在西安报名参加了号称是“秦陵地宫、世界八大奇迹馆、鸿门宴遗址、项王营及兵马俑”多个景区的一日游,结果让人大吃一惊。“世界八大奇迹馆”里面同样都是蜡像和仿制品,彩绘工艺复杂、上色讲究的兵马俑在这个馆里竟统统被画成了“双眼皮”、“红嘴唇”……

  12月5日,国家旅游局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旅游局掀起史上最严景区“整肃风”,世界八大奇迹馆被摘牌。

  2017年1月,在比利时攻读文博专业博士的崔先生向《澎湃新闻·古代艺术》爆料称,在比利时列日火车站自2016年12月23日开始的一场“秦代兵马俑展”亦有“山寨”之嫌,该展览展示的所谓“兵马俑”和秦代文物粗制滥造,但法、荷、德、英四语的说明牌全程未出现一个“replica”(复制品)的字眼。但展览组织和策划却相当完善,现场多媒体影片、场景复原、卫星动画一应俱全,阐释线索均符合欧洲人的理解习惯。对于不明真相的欧洲观众而言,这俨然貌似一个来自官方授权的正规中国兵马俑文物展。

  2017年2月初,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安徽省安庆市太湖一个文博园内,出现了上千个兵马俑。该“兵马俑”群完全按照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原比例复制而成。

  2月9日,秦始皇帝陵博物院通过官方网站发表《声明》称: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并且对已注册商标(如:“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权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称、注册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资料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近期国内外出现的“山寨兵马俑”展览,如近日媒体报道的比利时列日火车站举办的“兵马俑”展以及安徽安庆市太湖县的“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许可和授权,对此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也并不知情。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将保留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闫玉新表示,该《声明》并非仅仅针对安徽“山寨兵马俑”这一件事件,更多的是希望通过发布《声明》来向海内外游客澄清这些“山寨兵马俑”展览,与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没有任何关系。发布《声明》也是对游客知情权的保护。

  2月10日,五千年文博园行政总监殷照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该景点是“秦始皇塑像群”,并不是网络上所称“兵马俑群”。对于“侵权说”,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予以否认,并表示,其兵马俑造型设计来自“史料记载”,有创新和修改,“不是复制,也谈不上模仿。”“兵马俑只是为了展现历史典故而建,不涉及侵权。”

  是否侵权观点不一 官方表态决心维权

  随着社会对“山寨兵马俑”的持续关注和舆论的发酵,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关注到“山寨兵马俑”的侵权问题,观点不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知函表示,五千年文博园修建“山寨兵马俑群”供游客参观,并以此营利,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则认为,安徽的仿制行为不足以引发游客混淆真兵马俑与该景点,因此不属于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混淆旅客视听的行为。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孙昊亮在《博物馆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对于文物的著作权则表达了不同观点,认为文物同样存在着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文物著作权问题之所以是一个鲜有人提及的话题,最重要的原因是文物往往历史悠久,其财产权按《著作权法》的规定已过保护期,而且文物的作者往往已经难以查找。然而,这并不表明文物不存在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面对社会的种种观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法律顾问闫玉新在接受国际在线陕西频道采访时说道:“秦陵博物院此次决心维护自身权利,已经着手准备对安徽文博园和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山寨展览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展览、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不仅是自身的维权行为,也是促进我国文物保护立法、司法的实际行动。安徽太湖县的‘五千年文博园文化主题公园’内出现的上千个兵马俑,并对外宣称是按照‘兵马俑一号坑’比例原样复制,该行为院方认为侵犯了兵马俑的整体性、完整性,构成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为什么侵权?闫玉新这样说道。首先,中国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对保护世界文化遗产负有国际义务。秦始皇兵马俑是世界文化遗产,中国对其保护负有国际法上的义务。该文博园复制的秦始皇兵马俑不是一般的文物,而是受《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的世界文化遗产。该文博园的复制既未征得秦陵博物院的许可,又无专家进行工艺方面指导,其复制品粗制滥造。这种复制行为是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不尊重,侵害了兵马俑整体形象的特有性,破坏了兵马俑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同时也违反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国大陆于1985年批准了该公约)以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该文博园的复制展览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该文博园之所以明目张胆、理直气壮无非是强调文物不受知识产权保护。但是他们不知道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此处的“损害”不仅是对文物实体的损害,还应包括对文物形象,文物无形价值的损害。而在安徽展出的山寨“兵马俑一号坑”中的数百兵马俑,根据媒体报道是由水泥、石膏、泡沫等制造而成,工艺粗糙,毫无美感,与秦始皇陵兵马俑造型存在云泥之别,显然是对文物形象和兵马俑无形价值的损害。

  第三,即便文物本身不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该文博园的行为不构成其他民事侵权。该文博园在门票上擅自使用“秦始皇兵马俑”的字样对外宣传,该字样是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的法人名称,而且直接混淆了旅游消费者的认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了兵马俑博物馆的名称权。而且,秦陵博物院是“秦始皇帝陵”、“兵马俑”“秦始皇兵马俑”“秦俑”“铜车马”的商标所有权人,该文博园对上述商标的不当使用必然构成商标侵权。此外,秦陵博物院虽然不享有兵马俑雕塑的著作权,但自行摄制制作的图片、视频资料乃至文字说明都享有著作权,安徽文博园的不当使用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

  最后,该文博园的经营不仅有违商业道德,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文博园的展出行为是旅游经营,而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自1979年便开始对外展览,在世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安徽文博园在主观上明显存在搭他人便车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市场混淆,损害了秦陵博物院的合法权益。文博园与秦陵博物院同处旅游行业,即便其展览的是复制品,但其数量众多,又与秦陵博物院的馆藏文物存在相似之处,其行为也破坏了秦陵博物院在旅游业的竞争优势,侵占了秦陵博物院的旅游市场份额。据了解,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大的损害了秦陵博物院的权益。该文博园在其网站上公开宣称累计接待游客400余万,按照每张票120元计,文博园近年来已经获利达四亿八千万余。

  “山寨兵马俑”层出不穷 博物馆到底如何应对

  近年来,从“山寨埃及狮身人面像”到“山寨兵马俑”,这种山寨行为不仅仅是个别行为,俨然成为了一种行业现象。面对世界文化遗产、珍贵文物,社会首先应给予绝对尊重和维护,共同保护全世界人民的文化遗产和精神家园。但是就博物馆自身发展而言,面对山寨仿品,博物馆应该怎么做?

  2月14日,由陕西省文物局、西安市文物局组织的“保护文物 传承文明 发展文化——博物馆教育座谈会”在西安博物院召开。陕西省文物局局长赵荣在会上直指“山寨兵马俑”问题。他表示,“山寨兵马俑”虽然层出不穷,但都是形式上的模仿,没有丝毫创新。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作为兵马俑的拥有者,不仅要对兵马俑这批文物负责,还应该对游客负责,利用创新思维,在展览上、陈列上多下功夫。

  他指出现在到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参观,大多数游客对兵马俑的印象仍停留在“秦始皇军队气势雄伟”“千人千面”等基本认知,但是秦始皇帝陵出土的文物不仅有兵马俑,还有百戏俑等等,反映了秦朝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精神等方方面面。除了兵马俑,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应该在其他文物策展上多下功夫,展出的不仅有大秦帝国的恢弘气势,还有大秦帝国的社会风貌。通过一系列好的展览,提高游客对秦朝精神层面的认知。如此一来,山寨还有什么可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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