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法开征意见拟取消最低计税规定

2017-08-08 13:40:50|来源:法制日报|编辑:李妍|责编:董健雄

  记者今天从财政部获悉,由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今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仍为10%,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征求意见稿》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条例上升为法律,仍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维持了《暂行条例》的现行规定,确保税法平稳实施。

  《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另外,根据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4种确定方法:一是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是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应税车辆的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消费税税款之和;三是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四是纳税人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此外,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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