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修订 明确地方政府安全管理责任

2018-02-28 14:04:22|来源:国际在线|编辑:李妍|责编:董健雄

  

  嘉宾解读新《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杨薇 摄)

  国际在线陕西频道报道(杨薇):为适应新旧电梯数量急剧增长的现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解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电梯安全管理职责,2月1日陕西省政府修订并重新发布了《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月27日,陕西省政府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陕西省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晋利,陕西省质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海哲,陕西省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局局长郑晓宏,陕西省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局调研员贺九生,西北政法大学法制政府研究所所长贺乐民现场解读了《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据统计目前陕西省电梯总量达13.35万台,电梯使用到15年就认定为老旧电梯。从2018年开始,陕西省使用年限超15年的电梯将大量出现,随之而来的这类电梯的故障率也会大量呈现,电梯安全所涉及到的领域很多,责任落实的链条也很长,管理的内容也非常复杂,所以说夯实各方的责任,营造一个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格局已经是刻不容缓。因此新《管理办法》的修订正是适应了法制化监管的要求。”李晋利强调。

  新《管理办法》更加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划清部门监管责任是监管的基础,但是部门监管之间的空白、边缘领域和特殊情况,政府兜底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必然的要求。

  “在新《管理办法》中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有三个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电梯不能明确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定电梯使用单位;对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当地政府应当及时解决。这就明确了解决电梯隐患和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是当地政府的主要职责。新《办法》总体来说就是从这三个方面落实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 郑晓宏介绍道。

  新《管理办法》对电梯的使用单位和电梯的维保单位有重要要求,使用单位要求不得擅自调整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同时要保证这个安全装置正常有效的运行;维保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也不得使电梯的安全装置有不正常的情况。张海哲说:“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个别的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就擅自调整安全装置,使安全装置失效,调整以后不容易发现电梯问题,长期下来可能造成重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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