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聚焦垃圾回炉再造变废为宝——高陵区推进农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2018-05-03 16:56:33|来源:陕西日报|编辑:李妍|责编:董健雄

  

  上院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站内,保洁员胡力娜正在进行可腐烂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记者乔佳妮文/图

  除了填埋、焚烧,生活垃圾还有其他处理方式吗?高陵区鹿苑街道办事处上院村给出的答案是:回炉再造,让其变有机肥料、变建筑材料。“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这句话,在这里有了最充分的体现。

  工作人员将装有各类菜叶瓜果等餐厨垃圾的绿色垃圾桶推至生物堆肥处理设备前,打开电子面板,按下提升架料按键,固定好的垃圾桶就会随着轨道自动升起,到达设备顶端时倒入垃圾。与设备内部的原有菌群一起,这些垃圾开始了一轮分解发酵的“旅程”。24小时后,垃圾发酵为有机肥料,经过烘干从设备的另一端排出。

  4月9日,记者在高陵区鹿苑街道办事处上院村采访时,保洁员胡力娜正在进行可腐烂垃圾的无害化处理。“这台日处理2吨生物堆肥的设备主要处理像菜叶、剩饭类的生活垃圾,对于不可腐烂的生活垃圾,比如衣物等,我们会送进旁边这台低温磁化处理设备,不用电、气、油等高耗能源,只利用辅助燃烧,垃圾经过低温焚烧就能变为可用的陶瓷灰。”尽管操作设备的经验只有1个多月,但胡力娜已相当熟练。

  在上院村,不仅负责垃圾终端处理的保洁员对垃圾分类以及无害化处理非常熟悉,农户、负责垃圾倾倒以及道路清扫的保洁员,对垃圾分类以及无害化处理也都熟稔于心。

  “垃圾减量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不只是某一个环节的事,而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要做到终端的减量化、无害化,需要我们做好前端的垃圾分类。”负责上院村垃圾处理项目的陕西环保集团生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公司)投资运营部副部长解寀妍说,公司给每户农户都配有盛放可腐烂和不可腐烂垃圾的双色垃圾桶,农户在家先进行初步分类,保洁员在每日的清运中又会对垃圾再细分:不可回收的有毒有害类垃圾,运送指定地点集中处理;可回收的送至合作的回收公司;可腐烂和不可腐烂的垃圾最终运送至村子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站,实现就地就近终端无害化处理。

  不同于城市垃圾有固定的填埋场或垃圾焚烧厂,当前农村垃圾处理普遍面临着终端处置随意倾倒,无人管理,或建有垃圾填埋场却无人看管、无钱运营等尴尬现状。

  为避免垃圾围村,生态公司去年起就着手采取“3P”模式与当地政府一起,先后在镇安、高陵、富县等地村庄探索乡村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目前,已建成25个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点,覆盖30多个村。

  以上院村为例,全村有2300人,每天产生生活垃圾约1725公斤,实行分类后,可回收120公斤,用于堆肥690公斤,低温磁化处理612公斤,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比例达到82%。“通过教育、激励等方式引导群众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而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又让我们的环境更怡人,还避免了垃圾占地、污染地下水等诸多问题,最终受益的还是村民。”上院村负责环卫工作的村民何银安直言。

  “经过我们的处理,基本上70%的生活垃圾可以实现就地减量化、无害化,而且转化后形成的肥料和陶瓷灰还可以产生经济价值。”解寀妍解释,由于当前尚属试点阶段,产生的有机肥料以及陶瓷灰数量较少,还无法发挥商业价值,但与他们合作的杭州公司已经实现了两种转化物的商业利用,1吨有机肥卖到350元。下一步,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垃圾数量逐步增多,生态公司也计划开拓两种转化物的商业市场。

  更远的未来,生态公司还谋划着在改善乡村环境的同时,将环保产业打造为乡村产业发展的一部分——招录更多当地农民担任保洁员,为百姓提供就业岗位;改善乡村环境的同时,让良好的环境吸引更多游客,助力农业观光旅游发展,为乡村振兴贡献更多环保力量。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