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有酒驾记录者不得从事网络车服务

2018-05-28 15:08:49|来源:西安日报|编辑:李妍|责编:赵滢溪

  5月25日,西安市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进行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应当退出。

  《办法》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2年;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应当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等条件。此外,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本人名下不得有其他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以申请为由,向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最长为8年,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强制报废。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等。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

  此外,《办法》明确,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行为的;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的;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的;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等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经营者信用记录。被依法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首席记者 张端 实习生 王戴娜)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