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2018-06-27 18:35:24|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王菲|责编:赵滢溪

  国际在线陕西频道报道(王娜):6月27日下午,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人大常委会”)主持的《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以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西安召开。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凤萍、西安市政府副市长董劲威、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牛犁、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炎、西安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王武平出席。

  据悉,《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已经在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7日修订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批准。

  “集中供热是涉及千家万户的重要民生工程,事关百姓切身利益。但是,随着西安市城市发展规模的不断壮大,公众对用热的需求也日益扩大,建设与管理、服务与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现有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集中供热工作的实际需要,难以有效应对集中供热过程中存在和面临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条例》来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完善制度措施。《条例》从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集中供热活动进行了规范,共八章八十条。”牛犁说。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牛犁在新闻发布会作重要讲话(摄影 赵浚喆)

  此外,牛犁还就强调规划和建设在集中供热活动中的基础地位、全面加强集中供热活动规范化运行、明确用热方权利义务、加强管理和维护,保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供用热事业健康发展五个方面对《条例》的主要内容做了说明。

  强调规划和建设在集中供热活动中的基础地位

  规划是开展集中供热活动的方向性指标,而建设是规划要求得以落地生根的保障,因此,条例设专章对规划和建设作出了详细规范,既强调了规划在集中供热工作中的引领指导,又突出了建设对于落实规划的实施保障。对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要求、内容、审批和修改程序、实施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同时,为体现规划的指导作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必须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除此之外,为了体现西安市开展的“铁腕治霾”行动的要求,条例还规定,在规划确定的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

  全面加强集中供热活动规范化运行

  《条例》的立法初衷和目的在于规范供热和用热双方的行为、明确双方权责,因此《条例》分章节分别对供热方和用热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便于实际应用操作。

 明确用热方权利义务

  《条例》设专章围绕用户的申请用热、停热、恢复用热、变更供用热合同约定的事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保障了用户的用热权利。实际用热过程中,因用户欠交、拒交热费引发的供热矛盾纠纷非常突出,为避免此类现象发生,条例规定:“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同时,要求:“用户妥善使用和维护供热设施,因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造成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加强管理和维护,保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供热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有效维护不仅促进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实行,也对供热安全和温度达标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条例》从责任划分、制度保障、安全评价、智能管理、禁止行为等方面对此进行了明确,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供热企业负责。

  此外,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供热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同时还规定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防腐、绝缘、防雷、高压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对其负责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养护。

 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供用热事业健康发展

  集中供热紧密联系民生、事关社会稳定,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协作。条例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制度,研究、协调集中供热重大事项。同时,为提高集中供热监管工作实效,还规定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据悉,《条例》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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