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多年 狠心父亲遗弃患病女儿

2016-08-01 13:33:11|来源:西安晚报|编辑:王菲|责编:张琳瑞

  去年8月份的一天,一位面容憔悴的中年女性走进了未央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她哭着说:“我要让我的前夫张某坐牢,律师求你帮帮我!”是什么让她如此悲愤?一切还要从她病中的女儿被亲生父亲遗弃说起。

  这位女士姓王,早年失业,但家中有她深爱的丈夫和乖巧的女儿,日子也算过得安稳。2002年,丈夫张某以领取低保金为借口,骗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一夜之间,家庭变得支离破碎,王某只能自己带女儿艰难生活。她的遭遇不止于此,2011年年底,女儿被诊断为右肾透明细胞癌,并进行了右肾切除手术,为此支付了高额的医疗费用。2015年年初,女儿又被诊断为右肾癌术后淋巴结,肺、胸膜、骨继发性恶性肿瘤等。

  母女俩平时日子就过得紧紧巴巴,为了给女儿治病,王某把家里能卖的都卖了,亲戚能借的都借了,也无力独立维持女儿后续的治疗费用。医生说癌细胞转移得很快,做了一次手术,效果并不明显。这时候,女儿提出想见爸爸,王某知道孩子的时间不多了,辗转找到张某,张某却说:“离婚这么多年你找我干啥?你走吧,我管不了。”说完直接将王某关在门外。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也不回,张某不仅百般抵赖推脱,拒不履行对女儿的扶养义务,连去医院探望一下女儿都不肯。

  让王某心灰意冷的是,前夫不但不出钱给女儿治病,就连15岁的女儿病逝时也没见到父亲一面。因此,王某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惩治这位狠心绝情的父亲,告慰女儿的在天之灵。

  听完她的陈述,未央区法援中心依照程序为王某提供了法律援助,指派郝占辉律师担任她诉张某涉嫌遗弃罪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案件开庭时,原告方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孩子在住院治疗期间所花的12万元医疗费也应该由张某承担。被告方则表示,原告和被告已经离婚,并且孩子已经判给了原告,原告理应照顾孩子,孩子生病住院张某没给钱,那是因为他做生意赔了,没有钱。

  证据显示,张某对未成年女儿的行为已经涉嫌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审判长当庭表示,希望张某能够端正态度,争取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协商解决,法庭可做撤诉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庭将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张某深表悔恨,对因为没有及时给付女儿抚养费而延误病情致使女儿离世更是后悔不已,表示完全接受王某提出的所有条件。

  经过3次艰苦费力的调解工作,起初还情绪激动的王某终于冷静下来,同意了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和双方代理人的见证下,张某与王某签下了表达悔意及告慰女儿的承诺书,一场家庭悲剧落下帷幕。

  法律链接

  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

  将被判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记者 高雅 实习生 陈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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