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66万余元 洋县水利局原局长获刑

2016-11-11 09:09:17|来源:人民网|编辑:王菲|责编:张琳瑞

  近日,汉台法院公开审理了洋县原水利局局长史魁受贿一案。因犯受贿罪,被告人史魁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史魁任洋县水利局局长不久,洋县黄安镇张堡村村主任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史魁,并请其帮忙安排水利工程,史魁答应帮忙。2012年底,张某借用渭河工程局的资质中标承揽了洋县龙亭镇吴家山村供水工程。2013年上半年,张某听说洋县水利局又有一批供水工程要招标,便找史魁帮忙安排工程,史魁答应帮忙。2013年8月,张某借用陕西达禹建司的资质中标承揽了洋县磨子桥镇三台村供水工程。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某为了感谢史魁在其承揽工程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到史魁家中,将2万元现金送给史魁妻子光某,光某予以收受,并告知了史魁。2013年12月,张某借用勉县水利工程队的资质中标承揽了洋县黄家营镇三岔村供水工程。

  2015年9月,洋县水利局下设的洋县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办公室,发布了陕西省2015年度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洋县项目开始招投标的信息。洋县个体老板冯某得知此信息后,想参与该工程的投标。为了请被告人史魁在招投标时给予帮忙,冯某于9月的一天,在洋县党水河水库附近史魁所开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内送给史魁5万元现金,史魁答应帮忙并予以收受。2015年11月,冯某借用陕西盛基水利水电公司资质顺利中标承揽了陕西省2015年度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洋县项目1标项工程。

  汉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魁身为洋县水利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在水利工程建设招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亲自收受或通过其妻子光某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61000元,被告人史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魁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故判决被告人史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对被告人史魁收受的赃款661000 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汉台法院 偶洋 姜晓玲)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