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秦岭保护条例3月施行 违规房产开发最高罚200万
1月5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明确划定了秦岭的禁止、限制、适度开发区的范围,并严格控制了秦岭的房地产开发,据悉《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海拔2600米以上将禁止开发 1500-2600米限制开发
《条例》中明确划出了秦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其中,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自然保护区试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划为禁止开发区,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要严格依法予以保护。
同时,《条例》还提出了限制开发区,要求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种植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除城乡规划区外,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
要求此区域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
另外,在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秦岭将严格控制房产开发 最高处200万元罚款
《条例》明确了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禁止开发区内、限制开发区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游览线路以外游玩需备案 须遵守森林草原法律法规
《条例》中明确,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同时,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旅游活动,应当事先依法向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备案。
进入秦岭旅游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森林草原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的规定,不得乱砍滥伐、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记者 秦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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