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确高校科研人员可在外兼职并取得报酬

2017-01-09 09:27:57|来源:陕西日报|编辑:王菲|责编:张琳瑞

  作为促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科研人员在校外兼职或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始终是一个敏感话题。近日,陕西省教育厅出台《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明确高校科技人员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面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

  《实施意见》在肯定横向科研合作属于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同时,提出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经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并将项目结余经费视为转化收益,可按照学校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根据《实施意见》,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经所在单位批准,高校科技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鼓励高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关于高校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实施意见》提出,要将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做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离岗创业不超过三年时间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实施意见》要求高校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价机制,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建立相应的职称职务评聘制度。横向科研项目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科技人员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与论文、纵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突出的科研和管理人员,纳入破格晋升职称序列。(记者 吕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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