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兵马俑"频发 为何兵马俑屡遭躺枪?

2017-02-13 08:44:30|来源:三秦都市报|编辑:王菲|责编:张琳瑞

  “山寨兵马俑”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工作者观点不一

  “文博园的行为可视为广义的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对西安秦始皇兵马俑一号坑的复制模仿,会造成公众混淆。这种行为侵犯了秦始皇兵马俑整体形象的特有性。”2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知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文博园修建“山寨兵马俑群”供游客参观,并以此营利,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秦陵博物院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个文博园景区是否侵权,要根据项目内容和运营模式来判断。”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大明表示,该“秦始皇塑像群”倘若是根据秦始皇兵马俑进行复制,或是使用了秦陵博物院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没有得到授权,以盈利为目的,则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学者祖长云认为,A货即假货,是对真品、正品的一种仿冒。这家景区对其进行仿造,明显是一种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并进行销毁。从法律层面讲,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之规定,该景区行为明显是违法的,既损害了秦陵博物院的利益,伤害的更是游客的权益。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景区的态度,好像自己一点错也没有,实在让人气愤。他希望监管部门立即制止这种侵权行为,从而真正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不受损害。

  而在安徽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韦国看来,太湖五千年文博园兵马俑并不侵权,“第一,他们将历史文化遗迹或全人类文化遗产作为商标专用权进行注册,应该说在商标注册上有一些值得商榷的部分。第二,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是有特别规定的,从安徽太湖五千年文博园使用情况看,并没有把西安秦始皇帝陵博物馆申请的几类商标进行使用。不代表复制了原来文化遗产的兵马俑,就代表你侵犯他的商标,完全是两个概念。”

  尽管法律工作者意见不一,但大家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兵马俑作为我国的文化象征之一,即便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却极有可能损害国家尊严,对它的仿制行为应当被禁止。”

  事发后文博园掩盖了“兵马俑一号坑(局部)”

  2月11日,记者专程赶赴位于安徽安庆市太湖县的五千年文博园进行了实地调查。当天是传统的节日——元宵节,文博园内人来人往,很是热闹。“这是市民休闲的一个公园,里面大得很,今天带亲戚来看兵马俑,就是这两天媒体报道的那个兵马俑……”在售票处,记者遇到一位当地市民带着五六个亲朋“慕名”前来参观。

  “当然全是复制的,高仿品,真品在西安。”一名导游告诉记者,文博园由“一梦千年景区”和“十里画廊景区”组成。其中,“一梦千年景区”包含老子、三国演义、圆明园、花果山等多个人工景点。“兵马俑只是其中的一个景点。”

  在现场记者看到,该景点共有5个俑坑,近千个制作粗糙的兵马俑露天陈列,猛一看,气势雄伟,但兵马俑身上斑驳残破的水泥以及部分破损露出了白色石膏胎体,让游人唏嘘不已。“太假了,这不是糊弄人么。”“不但是这些假兵马俑,还有假圆明园等景观,做得也太糙了,这哪是弘扬传统文化,这是有损文化尊严。”一些游客埋怨道。

  “我们那个景点是个展示点,总共1600亩,那里只占1亩地,1600分之一。而且我们打造的是秦始皇群像,有高大威猛的秦始皇在那里,指挥千军万马、平定六国,展现盛大场面,就是秦始皇在那里排兵布阵的场面,与兵马俑坑是不一样的,不管是照片还是直观感觉,都不一样。”殷照平认为,与此前媒体报道的各类山寨兵马俑不一样,文博园内的秦始皇群像,不存在混淆视听,欺骗游客的行为。

  尽管文博园景区负责人一再强调“文博园内的秦始皇群像,不存在混淆视听,欺骗游客的行为。”但记者发现,在俑坑一侧的假山上赫然刻有“兵马俑一号坑(局部)”几个醒目的灰色大字,走进仔细一看,灰色部分是用水泥抹上去的,旁边的过道上依然残留着搅拌水泥时湿漉漉的痕迹。“这是10日刚刚让人糊上去的,以前那几个字是红色的,醒目得很。”景区内的一家商户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听说这个景点被曝光了”。

  “这个景点明确刻有‘兵马俑一号坑(局部)’,并没有注明是仿制或者模型,毫无疑问,这就存在误导游客,让游客误以为这就是真正的兵马俑。”文化学者周虎子认为,该景区这一行为就是在混淆视听,欺骗游客。

  不过,也有游客认为是一种旅游项目,给当地居民也带来实惠,虽然是山寨的,但是都没有恶搞,就没有问题。(记者 赵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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