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布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户口登记办事指南

2017-02-21 15:48:49|来源:国际在线|编辑:王菲|责编:张琳瑞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和申请迁入市区人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材料。凡违反规定条件,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迁入市区落户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将当事人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3年内不得受理该单位迁入人员的落户申请”。

  上述情形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规定对涉事单位及申请迁入人员进行处理,将其列入办理假户口黑名单,同时在社会征信系统里作不良征信记录。对于伪造公文、印章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请民警向申请迁入人员进行宣传,要珍惜自己的信誉名誉,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人才引进落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本市市区的用人单位,非调动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文件中第六条、第七条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文件规定,申请迁入落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科技奖获得者;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4)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6)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7)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8)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9)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10)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11)博士后研究人员;

  (12)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2.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1)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3.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

  (1)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

  (3)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4)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以上人员,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人员)可以随迁。

  (三)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并填写《西安市引进人才户籍准入登记表》;    2.有关人才身份的证书、证件或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资质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以上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1)用人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提供其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和社保登记证;五证合一的,提供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其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其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社会团体的,提供其社会团体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为律师事务所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执业机构的,提供其执业许可证等依法办理的核准执业证件、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6)未申办社保登记证,以其他方式为职工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要出具证明,将申请人的社保缴纳情况阐述清楚,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留下承办人姓名及办公电话,方便民警核查。

  4.申请人系本市市区党政工群等机关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招录聘用的公益性岗位或辅助等类人员,要提供上述有关批准录用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审核日期,要留下用人单位审核人姓名及办公电话,以便民警核查)。此类人员申请入户时,不再提供单位资质文件;

  5.申请人与现在的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技能人才身份的,还要提供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件;

  7. 技能人才身份的,申请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还要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新建商品房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

  8.入户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户口簿上未载明未婚子女婚姻状况的,要提供本人未婚声明书(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和户口薄载明婚姻状况的不提供),并亲笔签名;未婚子女为离异人员的,提供离婚证;

  以上材料要由用人单位先行审核后,在要求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及审核人名章并整理成册。

  10.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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