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布放宽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户口登记办事指南

2017-02-21 15:48:49|来源:国际在线|编辑:王菲|责编:张琳瑞

  五、设立单位集体户口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凡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拥有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办公场所的用人单位,均可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三)所需材料

  1.设立单位书面申请;

  2.设立单位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设立单位依法注册证照复印件,复印件上要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注册证照登记机关可以是省、市、区主管部门,但登记的地址必须在本市市区。

  (1)用人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社会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为律师事务所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执业机构的,提供其执业许可证等依法办理的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持所需材料向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交申请,调查审核后,由主管所长审批设立。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买房入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5〕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非本市户籍居民,2015年7月1日以后,在西安市市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并声明无多重户籍身份,亲笔签名落款,并留下联系方式;

  2.入户人员的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陕西省或西安市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件,实际缴费要满一年(自申请人申请办理落户事宜之日为止,累计缴纳满一年);

  4.申请人的《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购房落户)》,新建商品房的,还应提供物业企业出具的入住证明;

  5.随迁人员情况。

  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随迁子女须不满18周岁,超过18周岁的在校高中生,要提供在校在读证明;

  6.入户人员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四)办理流程

  1. 市房管局是买房入户办理事项的第一受理单位,申请人首先持所需材料到市房管局申请出具《房屋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购房落户)》并加盖印章,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含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和沣东新城)的查询证明由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在西大街、香米园、城南、城北房产交易大厅设立专项窗口办理。长安、临潼、阎良、高陵、鄠邑区,蓝田、周至县的查询证明由当地房产部门在各自的办事大厅设立专项窗口办理。工作程序参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在工作日,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交申请;派出所审批同意后,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签署“以上信息属实”意见并落款,派出所发给户口簿。

  群众可在自愿并缴费的前提下,通过邮政速递等方式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等户口证件。

  (五)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1.我市户籍准入政策中,凡涉及随迁子女的,其普通高中学生高考招生报名按照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按照高考当年省招办有关文件执行。目前政策是:

  (1)截止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截止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户籍在陕应满3年。

  (2)考生户籍未转入者,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应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并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基本职工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具体情况,请咨询各级教育部门。

  2.各区县房管部门具体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1)城南办事大厅:

  含光南路255号(西安女子医院北侧)

  联系电话:85330610

  (2)城北办事大厅:

  凤城六路与文景路十字东北角(西安中学西门北侧)

  联系电话:89241526

  (3)香米园办事大厅:

  香米园西巷93号西安市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玉祥门里向东)

  联系电话:87315758;87316952

  (4)西大街办事大厅(可提前网上预约):

  西大街116号二手房交易市场二楼(西大街百盛斜对面)

  联系电话:87639886

  (5)长安区

  长安区青年街145号老房产局一楼档案室

  联系电话:85291895

  (6)临潼区

  临潼区健康北路50号,临潼房管所1楼大厅

  联系电话:83812039转8215

  (7)阎良区

  阎良区延安街21号 阎良区房产管理所办公楼1楼(交易科)

  联系电话:86876169

  (8)高陵区

  ①高陵区鹿祥路12号 高陵区房产管理所1楼交易大厅

  联系电话:86919071转8021

  ②高陵区昭慧路中段残联综合服务楼 高陵区党政服务大厅2楼29号窗口

  联系电话:86926507

  ③高陵区泾渭四路如家酒店楼下 高陵区房产管理所园区办事处

  联系电话:86032896

  ④泾环南路1189号泾渭大厦4楼 高陵区园区党政服务大厅6号窗口

  联系电话:86096528

  (9)鄠邑区

  鄠邑区南大街66号2楼大厅

  联系电话:84821300

  (10)蓝田县

  蓝田县蓝新路3号4楼档案室

  联系电话:82721237

  (11)周至县

  周至县二曲镇北新街40号 周至县房地产管理所业务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62671503

  七、长期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二)办理条件

  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1.本市市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市市区依法注册,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

  2.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人应当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应在有效期内。

  3.缴纳社会保险:

  在本市实际缴费满3年,包含从外省市转入社会保险缴费期限。对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员工参加省社会保险统筹的,可参照执行。

  4.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6〕52号)文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为方便群众落户,在小区已具备落户的条件下,对于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物业企业开具的入住证明。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在35周岁(含35周岁)之前开始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外省市转入本市的,首次缴纳的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

  6.随迁人员:

  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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