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有两个版本
2014年12月18日,公安临渭分局向渭南市纪检委和监察局提供了孙兴华嫖娼的相关证据及材料,并出具了《关于孙兴华有关违法问题查证情况》(渭公临法【2014】30号)。同日,渭南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渭南市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孙兴华开除党籍处分。12月19日,经渭南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渭南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给予孙兴华开除公职处分。
2015年1月22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孙兴华2014年的3次嫖娼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
随后公安机关的一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引起较大争论,这份告知笔录记者记者搜集到两个版本,两份告知笔录上的时间、执行告知单位、告知人等都一样,唯一不同的是一份告知笔录上电脑打印了孙兴华的两起嫖娼案;另一份告知笔录上又手写增添了一起嫖娼案,上面孙兴华还表示“你们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我有异议”。
2015年1月23日,公安临渭分局再次作出《收容教育决定书》,决定因嫖娼对孙兴华进行收容教育一年。在被收容教育期间,孙兴华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撤销公安临渭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果。收容教育期满后,孙兴华向渭南市临渭区法院进行起诉,希望法院撤销公安临渭分局和渭南市政府的公安治安处罚决定。2016年12月21日,临渭区法院驳回了孙兴华的诉讼请求。
蹊跷
一份视频录音中警方说:
他无罪,会判公安纠错
孙兴华还曾提到他有一段警方的录音录像,他说:“后来到法院和公安临渭分局打行政官司,质疑他们在对我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交换证据时,我竟然发现了一个天大的秘密。公安机关竟然将一份不利于自己的视频和录音上交给了法庭”。
他向记者出示的一份时间记录是2015年1月22日在办案区的录像视频显示,姜警官说,“两个”。张警官说,“我觉得更妥善一点直接填3个事情,按嫖娼定。孟哥说了一不告知,二先行政拘留再转收容教育”。还有一段姜警官的电话录音,“渭舟,两年还是一年”?渭舟说“领导定了一年”。姜警官说“那就一年”。还有一段张警官和姜警官的录音,张说“现在事情存在一个问题,他无罪,会判公安纠错”,姜说,“不会无罪吧?我和检察长、批捕科科长、副科长沟通过了,不行的话再找三个人做个谈话,把他就能捕了”。
孙兴华告诉记者,这些都是下面的警察按照当时的公安局长王某某的指示,在非法、商量着给他办案,“再找三个人做个谈话的意思是再给我找三个小姐的意思。警方提供给法院的时候,因为当庭打不开声音,警方以为没有声音。后来我通过其他办法打开了录音,这才发现这个秘密。如果警方早听到声音,肯定是不会向法院提供的”。
>>对话孙兴华
如果有我嫖娼的直接证据、抓的现行以及我供述的承认嫖娼笔录
2月8日到18日,记者记者4次对孙兴华进行采访。
因为牵扯到孙兴华5次被警方认定的嫖娼案,同时又爆出孙兴华引诱高中女生吸毒的问题,使得案件错综复杂。由于证据不足,警方办理的孙兴华涉嫌引诱他人吸毒案,一直没有走出侦查的程序。
“没有证据都是口供我不认”
记者:在公安临渭分局对你的收容教育行政处罚卷宗里,有一张1995年你因嫖娼由公安机关开具的“罚单”,你知道吗?
孙兴华:我不知道,也没做过任何笔录。后来在和公安临渭分局打行政官司时,才看到这张1995年9月14日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上面说我因为嫖娼被处罚1000元钱。
根本就没有此事,如果有,我想问给我做的笔录在哪里?证据在哪里?我缴罚款的凭据在哪里?
记者:还有2006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开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因嫖娼被罚款500元。你知道吗?
孙兴华:这个事我大概知道,但是我绝对没有嫖娼。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当年5月1日,我遇到公安临渭分局解放路派出所的俩民警,他们说有一起强奸案,需要我配合调查,将我带到了派出所,我从未参与过什么强奸案,最后调查完了,说我是嫖娼。这个我就更没有了呀,警方前后给我做过3次笔录,我均未承认自己嫖娼。
我记得是2006年4月9日,渭南市某部门领导让我给他在宾馆开了一个房子,我开好后就走了,将房卡插在房内,后来就闹出强奸案和嫖娼案。
记者:能否说一下你后来两次被警方认定的嫖娼案吗?
孙兴华:一次是2014年10月28日,我在渭南市体育馆准备一场体育赛事,因公开在宾馆开了房。其间,新天地KTV保安部经理党某某给我打电话,想要几张门票。党某某当时带了一个女娃,后来知道就是王红,他们一块儿来的,坐了半个小时就一块出去了。虽然王红向警方承认我们嫖娼,但在后来我起诉警方的时候,王红当庭给我作证,我们并没有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还有就是和柳晴的事。有一次党某某带了一个自称是他女朋友的女娃过来,后来知道叫柳晴。当时党某某叫我给他开房,说他女朋友在渭南师范上学,因为宿舍搬迁没有地方住。我就给他们开了房,不知道为何党某某就出去了,这个女娃就一直在房内等他,党某某一直没有回来,我多次催促这个女娃走,她就是不走,可能还在房间内洗澡。第二天我就走了,等我中午回来,发现房间内没有人,房内有一些饮料瓶子,我就怀疑这个女娃带人来溜冰。
记者:在警方提供的手机短信里,有一些你和柳晴的暧昧短信。比如你给柳晴说“再请保持昨晚的温柔。你知道我现在必须要你”,以及你承诺给柳晴买苹果手机的事情。
孙兴华:一些短信我已经记不清楚了。是不是真实的都有疑问,假如是真的,是因为我怀疑她在宾馆和别人溜冰,我想诱骗她回来,将在房间里发生的事说清楚,因为是我开的房,否则我要背黑锅。
后来出现的我引诱柳晴吸毒的说法,恰好说明我的担心不是多余的。
“我的家人都受到了牵连”
记者:这件事给你带来什么后果?
孙兴华:我的家人都受到了牵连。警方还到我曾经工作的单位,让大家检举揭发我的犯罪行为。如果有我嫖娼的直接证据、抓的现行以及我供述的承认嫖娼笔录,我宁愿不要头。
法律讲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目前来看,不管是嫖娼还是引诱他人吸毒,都是一些人的口供。
我被双开的事情,我正在向有关部门反映。
>>对话法制大队长
孙兴华的5次嫖娼案证据确凿,如果渭南市中级法院行政诉讼判公安临渭分局败诉
我宁愿脱去警服
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孟渭舟是孙兴华嫖娼行政处罚案件的参与者之一,同时也是孙兴华诉公安临渭分局行政诉讼的主要委托代理人。
2月16日,针对孙兴华的案件,他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孙兴华5次嫖娼证据确凿
记者:孟大队,孙兴华的5次嫖娼案能否介绍一下证据情况。
孟渭舟:最早两次孙兴华都承认自己的嫖娼行为,有笔录为证。后面3次孙兴华都是零口供,但我们的证据确凿,可以认定孙兴华的嫖娼行为。也就是孙兴华5次嫖娼行为都成立。
记者:前面两次处罚决定书上为何都没有孙兴华的签字,为何卷宗里没有附孙兴华上缴罚款的票据凭据?
孟渭舟:当年办案程序没有现在这样严格,没有孙兴华签字,公安机关应该注明拒签原因。至于对孙兴华的罚款处罚,因为孙兴华拒缴,公安机关也不能强制让其缴罚款,就出现了孙兴华嫖娼案件中,没有缴过罚款的凭据。
记者:孙兴华涉嫌引诱他人吸毒案办理得如何?
孟渭舟:目前来看,这个案件证据还不全,有孙兴华购买毒品、别人指认他吸食毒品的证据。但办案中没有见到毒品,也没有在孙兴华的尿检中发现他吸食毒品。所以说,涉嫌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的罪名很难成立,不过,孙兴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名应成立,目前案件并没办结,我们仍在侦查中。
记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个版本怎么解释?
孟渭舟:不存在两个版本的说法。因为第一次我们做的告知书,能容纳的字数有限,加之办案民警的文字组织水平有限,导致在有限的空间内不能将3次嫖娼行为书写完,最后民警又用手工书写文字。由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不管做了几次法律文书,都要客观记录在卷宗里,不能有撕毁的行为,所以就出现了两张告知书。
孙兴华诉公安机关行政案件二审正在进行
记者:案件中对孙兴华的嫖娼行为都有处分,那么对同某某、党某某是如何处理的呢?
孟渭舟:对于同某某、党某某等人,我们是在2014年以涉嫌介绍卖淫嫖娼罪,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但孙兴华的案件一直没有完结,所以目前仍然对他们进行着第二次取保候审措施,孙兴华涉嫌毒品的案件侦查完结后,一同起诉。
记者:孙兴华嫖娼案件已经处理完结,同某某和党某某等人涉嫌卖淫嫖娼案和孙兴华的涉毒案没有牵连,又不是同一起案件,为何要一起起诉呢?
孟渭舟:抛开法律层面不说,就根据公平原则来看,孙兴华涉毒案都没判刑,那么将同某某、党某某等人以介绍卖淫嫖娼罪判刑有点不公平。再说,党某某还涉嫌给孙兴华购买毒品的罪名,到时一同处理。
记者:对于小姐是如何处理的呢?
孟渭舟:都按照行政处罚法进行了处理。柳晴本来也是要行政拘留的,但她虽年满16周岁,但是不满18周岁,又是初犯,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拘留。
记者:目前孙兴华诉公安临渭分局的行政案件进展如何?
孟渭舟:一审已经判孙兴华败诉,二审正在进行。孙兴华5次嫖娼案证据确凿,如果渭南市中级法院行政诉讼判公安临渭分局败诉的话,我宁愿脱去警服。
记者:在行政诉讼中,你们是否给法院提供过一段视频和录音,里面提到“不行再给孙兴华找3个小姐”等。
孟渭舟:这段视频和录音确实是我们给法院提供的,但这是个片面的、不完整的资料。因为孙兴华当时被抓后,手机里面有大量的小姐号码,我们当时曾经想过为了将案件坐实,是否再找几个小姐取证。至于对孙兴华收容教育几年的审批,不是王局长说了算,是有审批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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