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布铁腕治霾“1+9”行动方案 将取缔散乱污企业

2017-03-03 14:23:29|来源:国际在线|编辑:王菲|责编:张琳瑞

  新闻发布会现场(王偲瑶 摄)

  国际在线陕西频道报道(王偲瑶):3月3日,陕西发布《陕西省2017年铁腕治霾“1+9”行动方案(以下简称《“1+9”行动方案》)有关情况。

  “1+9”行动方案即“铁腕治霾·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联防联治专项行动方案、关中地区煤炭削减专项行动方案、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专项行动方案、“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专项行动方案、低速及载货柴油汽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涉气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燃煤锅炉拆改专项行动方案、扬尘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等9个专项行动方案。

  陕西省环保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郝彦伟介绍,方案坚持“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六策并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大小齐抓,强化措施,体现铁腕。主要包括37项工作任务和10项保障措施。

  全面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关中地区削减煤炭1000万吨

  2017年,将全面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优化车辆组成结构,提高淘汰车辆拆解率,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行业管理。

  提高机动车环保管理水平,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推广新能源汽车,发展绿色交通,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等任务,推动“控车”取得新进展。

  其中《煤炭削减行动方案》要求,通过严格项目准入门槛,大力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热工程,加快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今年关中地区,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等6市2区完成煤炭削减1000万吨。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削减420万吨,散煤削减580万吨。统筹整合余热资源,落实清洁取暖。

  11月15日前  清理取缔三成“散乱污”企业

  陕西省工信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兰建文介绍,《“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行动方案》要求,11月15日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总数量30%左右的清理取缔任务。

  兰建文表示,“散乱污”企业一是不符合国家、省上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以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二是土地、环保治理、审批不全的企业,这些企业重点分布在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化工、陶瓷烧制、铸造、轧钢、砖瓦窑,以及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印刷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三是安全隐患严重的一般制造业和低端服务业企业。

  “在治理过程中,我们采取一硬一软的办法。‘软’即,依托城市重点小镇建设及城市新规划布局来进行改造升级。‘硬’即该企业确是散乱污企业且违法违规,又不接受改造升级,我们将依法依规取缔。”兰建文说。

  截至10月底 关中地区339家涉气重点污染企业须全部达标排放

  据了解,9个方案中《涉气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行动方案》要求,到10月底,关中地区339家涉气重点污染源污染物100%达标排放。

  其中西安69家、宝鸡69家、咸阳80家、铜川48家、渭南45家、韩城27家、杨凌1家。4月1日前,相关企业制定响应重污染天气预警污染物减排实施措施。

  同时,按照《燃煤锅炉拆改行动方案》要求,采暖季前基本拆除陕南陕北城市建成区和关中地区燃煤锅炉(其中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城市建成区拆除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拆除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有效解决燃煤污染。

  据了解,以上9个专项行动方案由陕西省环保厅、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工信厅、陕西省住建厅等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将实现关中地区大气污染治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和统一的防治措施”大格局,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和持久战。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