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住院前门诊检查可报销

2017-03-10 09:33:13|来源:三秦都市报|编辑:王菲|责编:张琳瑞

  昨日(3月9日)记者从西安市卫计委获悉,参合农民同一定点医院住院前三天门诊诊断性检查并连续住院治疗的患者,其门诊检查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补偿范围。 

  参合农民使用全血、成分血及《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生物制品,纳入补偿范围,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特殊检查费用(大型设备检查)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三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50元以上(不含150元),二级医院单项单次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不含100元)的医疗检查项目,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纳入补偿范围。 

  外伤住院患者补偿:外伤病例实行先公示、后补偿,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非单病种补偿标准执行。存在第三方责任者的,不予补偿。 

  院前抢救费用补偿: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三天观察室、急诊室、抢救室(含门诊死亡病历)产生的医疗费用中合规费用全部纳入补偿范围,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非单病种补偿标准执行。 

  院前门诊检查补偿:同一定点医院住院前三天门诊诊断性检查并连续住院治疗的患者,其门诊检查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补偿范围。属单病种管理的病例,与诊断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按55%予以补偿。 

  院外检查补偿:住院期间,因本院不具备条件,经本院同意并按要求填写《城乡居民院外大型检查申请单》,在被申请医院产生的诊断性检查费用列入本院住院补偿范围。 

  农民外出务工、探亲、居住患者补偿:在市域外就诊的参合患者,应选择当地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除外),出院时产生的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予报销。补偿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500元、1500元、5000元,补偿比例分别为80%、60%、40%,不能确定医院级别的按三级标准执行。在市域外就诊的不享有其他相关新农合优惠补偿政策。急诊入住非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非单病种补偿标准计算后,再按70%予以补偿。(记者 张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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