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龄童午休不睡觉,老师在娃头上放鞋,还有一些辱骂孩子的语言和不当行为。2016年7月媒体报道了这一事件,之后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4月17日上午,西安市中级法院进行了公开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骄阳贝儿东窑坊幼稚园及3位老师向幼儿赔礼道歉,幼稚园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3岁的壮壮(化名)在骄阳贝儿东窑坊幼稚园上托一班,有次回家说老师打他。为弄明白真相,妈妈郭女士买了个小型录音笔,每天送孩子上学时装在孩子衣兜内。听录音后,发现6月20日班级一位吴老师把鞋子放在孩子的额头上,还听到了很多不应该从幼儿园老师口中说出的侮辱和恐吓小孩的话语,以及存在打掐等行为。
事发后,郭女士向碑林区教育局进行了反映,该局要求幼儿园立即对涉事教师予以辞退,向家长道歉,并进行全面整改。
考虑到孩子受到了心理伤害,郭女士提出了8万元赔偿,幼稚园不同意,双方多次报警,未得到解决。郭女士曾将多段录音发到网上,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园方曾对记者表示,当事老师的确存在不当行为,已按教育局意见做出了处理,园里不能接受家长的“敲诈”,愿意走法律渠道。随后,郭女士决定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 认为未对幼儿侵权且抚慰金无依据
起诉书称,原告2015年3月进入被告骄阳贝儿东窑坊幼稚园上学,随后发现原告变得脆弱、易哭,总是饥饿、大喊大叫。后经调查发现,原告所在托一班的老师吴某等3人有动手打原告、辱骂原告、不让原告吃饭、让原告额头顶着鞋子睡觉等侵犯原告人身权、人格权等行为,且情节恶劣。被告的行为不仅给原告带来身体上的伤害,更是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3820元等。
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东窑坊幼稚园教师有辱骂原告、午睡时让原告额头顶鞋、手机的行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判决被告幼稚园及吴某等三位老师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幼稚园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一审判决后,幼稚园方面提出上诉,认为并未对被上诉人实施侵害其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行为,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同时认为原审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受到“严重程度”不加以界定,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于法无据。
需要细心呵护的幼儿却被给予无情打击辱骂伤害 终审维持原判
西安市中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入托时年仅2岁半,托班老师未正确行使其作为老师耐心照顾、悉心引导的职责,采取辱骂、限制、额头顶鞋等不当行为来约束孩子的行为,打击孩子的心理,给幼小的心灵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老师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确引导教育幼童的范围,已经实际侵犯了幼儿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其只是一个两三岁的幼童,正是需要细心呵护,耐心引导的阶段,老师作为其在幼儿园期间的依赖对象,却给予孩子无情的打击、辱骂、伤害,幼儿园老师的这些行为作为一名成年人都是无法忍受的,更何况是一名幼童。缘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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