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药店推行电子处方 不得用于儿童孕妇及65岁以上老人

2017-05-22 08:45:20|来源:三秦都市报|编辑:王菲|责编:张琳瑞

  昨天(5月21日),记者从西安市食药监局获悉,经西安市食药监局办公会决定,在西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有条件的零售单体药店推行电子处方服务工作。

  药店应具备“一照两证”

  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探索破解处方药销售监管难题,巩固西安药品流通领域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安全、有效。开展这项工作的企业为在西安取得一照两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西安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定中获“基本守信”级以上、且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

  电子处方不得用于三种人

  电子处方不得用于儿童、孕妇以及65岁以上老年人。电子处方应符合卫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方上印有医生电子签名。严禁药品销售人员顶替购药群众问诊索取处方或向群众随意推销处方药。零售企业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或者不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将予以劝退,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应及时联系卫计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远程医师应具执业医师资格

  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选择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硬件设备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远程医师诊疗、电子处方应用平台,远程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合法医疗机构注册管理。远程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等同于普通处方,电子处方应保存在企业门店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

  调配处方经核对后方可售药

  销售处方药时,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师审核合格后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替,对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调配处方经核对后方可销售,处方调配人员和处方的核对人员不得互相兼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电子印章);电子处方应保存在企业备查,保存期限同普通处方。(记者 张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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