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全面取消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押金

2017-06-16 09:23:34|来源:三秦都市报|编辑:王菲|责编:董健雄

  昨天(6月15日),陕西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新农合)制度建设工作的通知,全面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押金。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检验费用先由患者自付30%。

  筹资:新农合个人缴费160元

  2017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60元,其中:政府补助30元,个人缴费30元。

  提高后,陕西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为630元。

  政府补助470元,个人缴费160元。政府补助新增部分继续执行原分级负担比例。个人缴费标准低于此标准的,通过当年二次缴费或在2018年筹资时补足,具体办法由各市(区)确定。

  异地:二级医院报销起付线2000元

  陕西省内异地就医省级协议医疗机构报销为: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0元、3000元(0-14岁儿童、五官科按同级起付线的70%执行,精神类疾病在三级综合或专科医院执行2000元起付线);报销比例分别为:65%、55%(结核病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

  陕西省内其它市、县协议医疗机构由各统筹地区管理机构确定报销政策。外伤患者统一回统筹地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公示、审核、报付。

  跨省:二级医院报销起付线1500元

  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实行就医地管理,参保地报销方案。报销标准为:一级、二级、三级城乡居民(新农合)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分别为:500元、1500元、5000元,补偿比分别为:80%、60%、40%。患者就医需符合分级诊疗、规范转诊和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管理要求。回统筹地报销患者执行统筹地政策。外伤患者统一回统筹地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核结报。

  增加:跨省就医再扩大30家医院

  今年,跨省异地就医协议单位再扩大不少于3个省份,协议医疗机构扩大不少于30家。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在市、县级实现“一站式”服务。加大即时结算服务的推进力度,实现统筹区域所有协议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取消:农村贫困人口不收住院押金

  做好2017年各类贫困人口(含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低保对象等)的参保缴费的财政补贴和就医报销工作,贫困人口参保(合)身份按照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等认定的结果执行,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按照中省要求,由市、县安排执行,实现基本医保与扶贫政策的精准落实。全面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押金,农村贫困人口新农合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

  肿瘤:化疗患者减一次起付线

  参保(合)患者在省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实施肿瘤化疗、放疗的治疗费用,按同一年度同一医院连续放(化)疗累计计算医疗费用,累计的医疗费用只减一次起付线,按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参保(合)患者在省级协议医院住院诊治(含急诊)并发生的死亡病例,按正常住院报销办法执行。

  转诊:六种情况免开转诊单

  转诊单使用文件中统一格式模板。急性重大传染病、危重、急症、5岁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人、孕产妇到上级协议医院就诊,可免开转诊单。白血病、恶性肿瘤、术后复诊(限1月内)到上级协议医院就诊,患者只需开具首次住院转诊单,后续就诊使用复印件即可。

  门诊:参保人员挂号费和诊查费不变

  将有医保定点协议的城市公立医院新增门诊诊查费(含挂号费)全额纳入基本医保支付。支付对象为全省范围内参加各类基本医保的参保(参合)人员。

  陕西省所有参保(参合)人员到有医保定点协议的城市公立医院门诊就诊时,门诊诊查费按调价前标准(挂号费和诊查费)缴纳,新增部分由医保(新农合)基金全额支付,医院先行垫付。外省患者按新标准全额负担。有医保定点协议的城市公立医院要明确患者的医保类型和参保(参合)区县等身份信息,每月将垫付费用向相应的市、区、县的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申报,由各市、区、县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月及时拨付。

  住院:三级医院日床位费最高报销32元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陕西全省城乡居民(新农合)基本医保床位费按床/日最高限额纳入统筹报销,限额为:三级医院32元,二级医院25元,一级医院18元。收费低于限额的,据实纳入统筹报销。

  检查:大型设备检查患者自付30%

  进一步整合和规范陕西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目录,在全面梳理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目录的基础上,建立陕西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用目录库,实行分类管理限价报销。药品目录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参加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须先由参保个人按10%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再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检验费用先由患者自付30%(三级医院150元以上、二级医院100元以上),余额纳入报销范围进行核算。

  材料:单价低于2000元全部纳入报销

  医用材料(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医用材料单价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单价在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超出2000元部分的按50%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单价1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超出2000元部分的按40%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报销;单价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超出2000元部分的按30%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记者 张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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