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办法》规定: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低于30元

2017-11-02 10:57:53|来源:西安日报|编辑:王菲|责编:董健雄

  11月1日,记者从西安市卫计委获悉,《西安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规定自2016年5月26日修订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之日起,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记者了解到,此前,凭借《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我市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可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按照《办法》,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按年度发放。

  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从次月起停发保健费

  《办法》规定,其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因丧偶、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及父母一方公费出国留学、带工资上学在读或正在服刑期间等特殊家庭,原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者一方单位或户籍地全额发放;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公民,另一方为我市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只发放我市居民一方;

  再婚家庭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其原领证的子女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待遇,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者一方单位或户籍地全额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以及独生子女父母系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实行人事代理的无业居民、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的人员,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独生子女户籍地发放。

  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的,从次月起停发保健费。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保健费。持有《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因婚姻或生育发生变动而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发放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持户口本和有关证件去单位或户籍地申报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应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婚姻变动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等有关资料及时到单位或户籍地进行申报。单位应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档案。

  冒领多领情况纳入个人诚信体系

  《办法》要求,建立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公示制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必须在所在单位、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个人隐瞒事实冒领、多领独生子女保健费人员,追回已享受的保健费,并将情况纳入个人诚信体系,涉及法律问题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过程中,对贪污挪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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