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上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召开了《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
人为引发地质灾害呈上升趋势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杨忠武介绍有关情况时说,我省是全国地质灾害多发、易发、频发的省份之一,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点多面广。自2003年国务院颁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来,我省通过实施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移民搬迁和工程治理、应急防治等四大体系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近年来,我省地质灾害也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地域上,地质灾害易发区由陕南向陕北扩展;时间上,灾害发生由汛期向全年延伸;灾害成因上,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引发交织叠加,特别是人为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呈上升趋势。
监测人员可获补助
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共8章50条。其中明确,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群测群防组织,明确责任人、监测人,设置警示标识,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人员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防灾避险应急能力;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发放监测补助,配置实用监测预警设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警示标识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应当载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范围,以及预警信号、撤离和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
个人取土挖沙加剧地质灾害至少罚一万元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于及时提供前兆信息而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除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和下列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行为:(一)在崩塌、滑坡前缘坡脚采石、取土、挖沙或者在后缘堆放渣土;(二)在泥石流沟谷采伐林木、堆放渣土;(三)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否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移动警示标识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灾害的监测设施设备、警示标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灾害警示标识包括地质灾害警示标志、地质灾害避险路线标志、地质灾害避险场所标志、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警示牌等。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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