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记者从西安市法制办获悉,近日该办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意见稿,乘客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车厢内饮食、追逐打闹、大声喧哗等,严禁携带宠物上车(残疾人携带导盲犬需要出示残疾证和导盲犬证方可乘车),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4月7日,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xafzb-fgc@163.com或传真86788348反馈给西安市法制办。
不得擅自变更线路的站点位置
根据意见稿,市公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要及公众意见,开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点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点位置。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获得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运营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除导盲犬外严禁携带宠物上车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不得追抢客源、滞站揽客;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乘客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车辆或场站内有以下行为,如摆摊设点,兜售或派发物品等;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垃圾等;吸烟、躺卧、乞讨、捡拾废品等;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踩踏座席、堵占车内通道等;使用自行车、滑板、滑冰鞋等;在车厢内饮食;在公交车厢内使用明火等。乘客有违反以上行为时,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止,劝阻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严禁携带宠物上车(残疾人携带导盲犬需要出示残疾证和导盲犬证方可乘车)。
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最高可罚5000元
运营车辆未按规定公布运营收费标准的、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使用电子乘车卡但是电子读卡机无法使用的等情况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未经市公交管理机构确定,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的,由市公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市公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未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规定位置公布运行线路图、价格表等运营服务标识的、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由市公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张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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