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台《意见》 力争实现网约车和巡游车和谐共生

2018-05-31 09:15:43|来源:陕西传媒网|编辑:李妍|责编:赵滢溪

  记者5月30日获悉,西安市日前出台《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力争“十三五”期间基本实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谐共生,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要建章立制,规范网约车管理,制定《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经营者需满足准入条件,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均依法实施许可管理。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经营者要结合线下车辆的收入状况、运营成本以及合作企业的经营成本,合理确定收入比例和方式。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巡游车经营者可按规定开展网约车经营。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出租客运服务。

  《意见》要求,要积极推动“互联网出租汽车”转型升级信息化项目建设,建立健全集行业监管、企业运营、电子支付和乘客评价等功能为一体的行业管理服务政府监管平台。网约车平台应将其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行业管理服务政府监管平台,便于相关行业管理机构加强动态监测,并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意见》明确,巡游车经营权逐步实现无偿有期限制,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无偿有期限使用。对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巡游车,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在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网约车经营者应取得行业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在坚持并完善行业现有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体系的基础上,强化单车和驾驶员考核,并结合网约车特点,建立健全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体系。网约车经营者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依法合规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和管理相关数据及信息,保证接入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性。(记者 崔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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