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扎实推进分类管理改革 切实提高民办教育质量

2018-06-06 12:04:44|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李妍|责编:赵滢溪

  2018年陕西省政府第11场政策例行吹风会现场(摄影 宋佳)

  国际在线陕西频道报道(宋佳):6月5日,2018年陕西省政府第11场政策例行吹风会举行,陕西省教育厅副厅长王紫贵,陕西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长吕元,陕西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长、陕西省教育综合改革办公室主任石光华,陕西省教育厅财务处长靳华锋,西安市教育局副局长赵春平,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专委常务副理事长李维民,西安培华学院理事长姜波,西安教育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杨斌出席会议,共同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做了详细解读。

  2016年,国务院、教育部等先后印发多个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文件,从法律、政策层面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矛盾。在此背景下,陕西省出台《实施意见》,立足陕西省民办教育发展阶段和实际,扎实推进分类管理改革,切实提高民办教育质量。

  体现陕西特色,打造教育名片

  王紫贵在发言中说道:“陕西省民办教育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是陕西教育事业的一张靓丽名片。”因此,《实施意见》也具有鲜明的陕西特色,在人才、资金和土地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

  吕元介绍:“人才方面,我们探索建立了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制度,对于跨区域流动的教师,我们落实好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政策,同时做好学校老师的人事代理户籍迁移等等方面的服务。”在资金方面,陕西省每年投入4亿元设立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此外,对于以非科教用地形式取得土地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以后选择非营利性发展道路之后,可以变更用地性质。

  “这三个方面措施都是我们在广泛的调研,深入的论证又大范围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旨在破解制约陕西民办教育进一步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 吕元说道。

  改革核心:民办教育分类

  实施民办学校分类,是民办教育领域的重大教育综合改革。按照《实施意见》,将民办学校分为两大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改革的核心是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

  吕元表示:“不同的扶持政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税收,另外一个是土地,第三个就是收费。”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费政策与同级同类的公办学校同等待遇。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参照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土地方面,所有民办学校的建设用地该属于科教用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取得土地的方式与公办学校等同,以划拨等形式取得建设用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取得建设用地。在收费方面,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收费由各地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民办学校的性质分类,石光华强调:“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根本原则,这是实施分类改革的核心要义,也是制定分类改革政策的前提和基础。”

  以财政扶持助力民办教育

  靳华锋介绍了陕西省对于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政策,他表示: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民办学校的教育经费24.56亿元。 陕西省级财政继续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4亿元,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内涵发展。陕西省各市区根据实际自主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

  二是创新财政扶持方式。陕西省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订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教师培训、课程教材、科研成果、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措施。

  三是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全面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专家为民办教育献良策

  李维民在会议最后对《实施意见》做出评价,他说道:“《实施意见》的发布受到了很多的好评,也是民办教育立法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的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走过了一条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和我们陕西的立法先行、立法科学、立法指导密不可分。”

  同时李维民还为《实施意见》的落实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政府层面对民办教育要多支持、多服务、多监管;二是要抓质量,注重民办学校的内涵发展、质量发展、特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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