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应停40℃以上室外露天作业

2018-07-25 11:14:13|来源:西安日报|编辑:王菲|责编:赵滢溪

  连日持续高温,记者昨日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职业性中暑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何为职业性中暑?

  西安市人社局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解释说,我国《职业病目录》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这是一种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因体内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只有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中暑从业者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是所有的中暑都能认定为工伤。这类从业者一般长期在高温环境下作业,有高温接触史,如钢铁工人、建筑工人和环卫工人等。举个例子,小刘是某建筑工地的砂浆搅拌工,由于连日在高温下作业,某天在工地严重中暑,昏迷不醒。后经当地职业病防治诊断机构确认,小刘的中暑属于职业性中暑。这种情况就能认定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西安有4家指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可申请职业中暑的诊断,分别为:核工业四一七医院、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西安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所、西安市中心医院。

  认定工伤,必须是职业性中暑。劳动者一旦在高温作业时中暑,在送诊的同时,一定要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确认为“职业性中暑”后,就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虽然职业性中暑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自身也要有意识地进行劳动保护,毕竟身体健康最重要。高温作业时,如果出现头晕、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慌、注意力不集中等情况,即可能处于中暑先兆的状态,此时应果断中止高温作业,及时就医。除了注意及时避暑,最好摄入一定低浓度含盐的清凉饮料。

  37℃以上室外露天作业不得超过6小时

  西安市人社局要求,用人单位应按照法规要求,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减少或避免职工中暑的发生。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企业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此外,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的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企业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如遇企业违反规定,劳动者可直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记者 顾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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