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供暖季来了!这些事儿你都需要知道

2018-11-15 08:45:48|来源:西部网|编辑:王菲|责编:赵滢溪

  “没有暖气,床以外的地方都是远方”“”最近的天气,让我觉得每次开门都像在开冰箱”……临近严冬,朋友圈里隐藏的段子手也频频现身。

  11月14日晚24点,西安市开始集中供热。暖气漏水咋办、家里温度不达标、怎么进行测温……从供暖首日开始,不少市民会遇到一系列有关供暖的“小麻烦”。为此,西部网记者为您整理了这些关于供暖的事儿。

  啥时开始供暖?

  供暖季为11月15日到次年3月15日

  根据《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规定,西安市采暖季为每年的11月15日到次年的3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气象状况等因素对集中供热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供热温度是什么标准?

  卧室室温不低于18℃

  依据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状况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暖气费该怎么缴?

  按类别分面积或流量缴费

  集中供热到居民用户家中,按面积来算价格为每月不高于5.8元/平方米;按流量来算,居民用热每吉焦44元,每千瓦时0.16元。

  非居民用热价,按面积算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按流量算,每吉焦59元,每千瓦时0.21元。

  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供热单位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房子不住也要缴暖气费吗?

  隔断处理后可交30%的基础热费

  居民用户如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应在采暖期开始前,由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

  分两种情况:已经进行隔断处理的用户,可以交30%的基础热费;如果是老旧小区,无法采取隔断处理的,由双方进行协商。

  复式楼暖气费怎么收?

  增加折标系数计算

  近年来西安的复式楼增多,根据《城市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及制度方法》规定,对层高在3米以上建筑面积收取热费的建筑物,在计算标准采暖面积时要增加折标系数。

  具体计算公式为:实际热费=供热价格x建筑面积x(实际层高÷3)。

  供暖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家中应留人及时观察

  供暖前,供暖单位都会对供暖设施进行调试。为防止调试期间出现漏水等相关问题,供暖管线试压注水前,会贴出相关通知,要求住户在家中留人,出现异常状况及时与供暖部门联系,方便迅速处理,以免影响供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居民在家中暖气注水前要对自家的暖气片、管道、阀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尤其要查看排气阀是否松动、断裂,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更换。在注水后,如发现跑、冒、滴、漏现象要及时通知供热单位维修。

  家里暖气不热咋办?

  先了解周边用户(楼上楼下、左右邻居)室内温度情况。

  仅自家不热,如存在暖气周围有遮挡、未紧闭门窗、装修时改动供暖设施等问题,需自行整改;如供暖设计、供暖施工存在问题,应与房地产建设单位交涉;如铸铁散热器使用年限较长,需清理或更换新的换热器;如是热网循环不畅,联系物业公司处理。

  周边住户均不热,需联系供热公司检查供热外网。

  供热不达标,该如何退费?

  按标准进行退费

  依据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暖气漏水怎么办?

  立即联系物业处理

  用户一旦发现楼道里的管线漏水,应该立即与小区物业、供热公司联系,反映情况。

  一旦发现室内暖气管连接处漏水,用毛巾或抹布将管子轻轻缠上,留出一段放到盆里,让水流到盆里,拨打维修电话,请专业人员维修。

  暖气里的水能用吗?

  其中含化学药剂危害健康

  暖气里的水是经过防腐处理的软化水,加有化学药剂,使用此水有害身体健康。此外,供暖管道里需要有足够的水量保持热水的正常循环。而且大量失水不但导致供暖系统亏水或气塞,还会影响整个系统的压力和流量,供热温度从而降低。(记者 马晴茹)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