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2018-12-25 11:06:39|来源:西安晚报|编辑:王菲|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加快城市建成区 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12月24日记者从西安市政府获悉,下发的《西安市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退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颗粒物浓度,明显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禁止新增化工园区

  《方案》提出将组织实施西安市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重点压减水泥(不含粉磨站)、焦化、石油化工、煤化工、防水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保温材料(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行业企业产能。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身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环境承载能力及企业生产工艺,科学制定本地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和压减产能计划,确定退城企业名单(含危化品搬迁企业)。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危化品企业的搬迁改造按《陕西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并按计划统筹推进。

  以压减我市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为目标,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严禁新增焦化、水泥、铸造、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石油化工、煤化工、防水材料、陶瓷、保温材料产能,鼓励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明确规定禁止改建的除外)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立即关停淘汰落后产能

  《方案》要求,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改建焦化、水泥、铸造、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防水材料、陶瓷、保温材料项目备案前,必须按照减量置换的原则制定并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严格执行国家的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淘汰落后产能。对属于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淘汰类的产能,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立即关停淘汰落后产能。

  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增强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

  《方案》要求,对我市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石油化工、煤化工、防水材料、陶瓷、铸造、保温材料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淘汰类的产能,研究制定综合治理政策,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并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由各区县政府收回,各区县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 (记者 康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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