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印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小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不再审批和新建小水电站

2019-03-14 11:46:44|来源:三秦都市报|编辑:吴宇婷|责编:赵滢溪

  3月13日,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小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方案,通过清理整治,到2020年底,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小水电站全部关停退出,恢复自然生态环境。保留的小水电站经过整治,设施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运行措施不断加强,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不再审批和新建小水电站。

  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 保护区内一律关停拆除

  根据方案,截至2017年底,西安共建成小水电站52座,总装机容量为86263KW,全部位于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以内;按照行政区域统计,周至县30座、鄠邑区7座、长安区7座、蓝田县8座。

  根据方案,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小水电站,一律限期关停退出和拆除,实施生态恢复;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具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小水电站,逐站提出整治提升方案,进行整治提升,经验收合格后继续运行。

  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小水电站,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之前已建成运行的具有合法审批手续,以发电为主要功能的小水电站,要加强引导,逐步关停退出和拆除,进行生态恢复;试验区内小水电站,逐站提出生态整治提升方案,进行整治提升,经验收合格后继续运行。

  违法建设的小水电站 立即关停退出限期拆除

  依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位于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内具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以发电为主要功能的小水电站,要加强引导,逐步关停退出和拆除,进行生态恢复。对于具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附属小水电站,逐站提出生态整治提升方案,进行整治提升,经验收合格后继续运行。

  违法建设的小水电站,必须立即关停退出,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各类年久失修,已多年未运行的小水电站,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做好报废、拆除和生态恢复相关工作。

  周至县田峪河水电站、西楼观水电站已拆除

  根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环保督察要求,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小水电站必须立即关停退出,拆除设施,恢复生态,此类小水电站共有2个包括周至县田峪河水电站、西楼观水电站,已按期完成关停和设施拆除。

  对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小水电站全部限期关停拆除,恢复生态;限期关停退出电站共有36座,其中周至县25座,鄠邑区6座,蓝田县4座,西安水务集团1座。

  限期整治提升14座小水电站

  对位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限制开发区,但属于以综合利用,如供水、调水、灌溉、防汛等为目的,非单一发电的水利枢纽工程配套建设的小水电站予以保留,整治提升;对位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适度开发区,自然保护区试验区,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以内的小水电站予以保留,整治提升。

  整治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生态基流保证措施、完善电站设施水平、完善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等几个方面。限期整治提升的小水电站共14座,包括周至县1座,鄠邑区1座,长安区6座,蓝田县2座,西安水务集团4座。

  拆除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方案要求,各责任区县和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工作方案要求,对水电站的基本情况,如建设审批文件、主要技术参数、建成时间、运行状况、设备情况、与各功能区的关系、生态基流等进行全面核查,摸清问题底数,形成问题清单和台账。位于陕西黑河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5座水电站,要求于12月31日前完成拆除,其他水电站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拆除。

  退出电站的拆除费用包括拆除资产补偿费、拆除实施费、生态设施恢复费、遗留问题处理费等,拆除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记者 张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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