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领结婚证前先献血 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社会意见

2019-06-19 18:02:22|来源:西部网|编辑:吴宇婷|责编:赵滢溪

  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宝鸡市司法局将正在审核的由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草拟的《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同时,将适时召开《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座谈讨论会,征集参加座谈会公民代表10名 。

  《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提倡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励稀有血型的个人献血。

  各级行政机关、驻宝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本办法,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人员参加献血。

  征求意见稿提到,为了保障季节性、结构性血液供应,宝鸡市建立 “无偿献血月”制度。积极倡导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至少每年无偿献血一次;倡导新录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无偿献血一次;倡导本市公民在领取机动车辆驾驶证前、男女青年在领取结婚证时、高中毕业学生在接到大学入学通知书后无偿献血一次。行政机关、驻宝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应当按实有人数10%的比例,建立应急献血队伍,每个应急献血队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献血活动。

  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给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填写献血者姓名、献血时间和数量,并建立献血者档案资料数据库。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时,按照有关规定免交或减交相关用血费用,自献血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免费使用一定量的血。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直系亲属终身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荣誉军人、孤寡老人、见义勇为者凭本人身份证、县区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件、证明可优先用血。已婚独生子女无偿献血者,其双方父母均可享受减免用血费用的待遇。(记者 鲁鹏飞)

  《宝鸡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惠民路宝鸡市司法局415室

  联系电话:3261804、137091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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