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送货引发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获刑十个月

2016-12-23 14:20:12|来源:国际在线|编辑:王菲|责编:张琳瑞

  国际在线陕西频道:电动车因为廉价、机动性强、轻便快捷受到快递公司、送餐公司甚至个人的青睐,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成为巨大的交通隐患。近日,长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快递员王某驾驶电动车送货引发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该案在法官的耐心调执下,附带民事部分案结事了,刑事部分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无异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王某是一家快递公司的送货员,2015年11月27日,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出去送货,在途中恰好遇到70岁的杨某在同方向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后座上还带着7岁的孙女小利。王某不慎和杨某的车发生刮擦,导致被害人杨某倒地受伤,王某连忙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将杨某送往医院。12月5日,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王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的家属夏某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李某、薛某、西安某公司,杭州某公司陕西分公司、杭州某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共计35万余元。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各执己见,经过法庭的耐心调解,各方意见仍然很大。休庭后,主审法官继续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并向双方释明法理。在主审法官多次的沟通与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杨某、杨某某医疗费等损失7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李某、薛某作为快递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杨某、杨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40000元。这份调解协议履行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杨某、杨某某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之后法庭依法进行了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当前,电动车乱象有衍生行业的问题,有驾驶者违法违规的问题,有跨区域销售管理的问题,但是追寻根源,仍然是国家生产标准和机动车驾驶规范的缺失。而作为电动车驾驶人,应该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为自己也为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供稿单位 长安区法院 编辑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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