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7年5月5日,省委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涉及延安市环境信访件238件,现将第十六批7件交办问题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1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受理编号133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延长油矿富县采油厂在离张家湾镇瓦窑沟行政村老集组居民家18米处钻井,打了13个井眼,把居民的窑洞震裂、背后坍塌。打油井的味道特别刺鼻,井眼距离水源40多米,水源受到污染。
涉及区县及部门:富县
调查核实情况
2017年4月25日15:50,由县环保局副队长任德华带队,中队长苗小平、张家湾镇政府赵雪平、石油协调办杨海东参与,对群众反映的富县采油厂在张家湾镇瓦窑沟行政村老集组钻井污染环境一事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了解,延长油矿富县采油厂在离居民家18米处钻井情况属实;居民的窑洞震裂、背后坍塌情况属实,张家湾镇政府正在调查中;井眼距离水源40多米情况属实;油井散发的味道和水源是否存在污染,县环保局要求富县采油厂聘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对气味、举报人吃水井的水质及附近的地表水进行监测化验。举报人反映的井场为芦41#,该井场为丛式井,2010年5月在张家湾镇瓦窑沟行政村老集组开始打井作业,井场内有13口油井(其中生产井9口,1口未安装抽油机,注水井3口),2015年5月投入生产,油井全部使用动力电生产。井场位于举报人居住房旁土坡的下方,土坡落差约3米,直线距离约20米。窑洞背后石头坍塌,窑内有裂缝情况属实,张家湾镇政府正在调查中。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举报人家中了解情况时,未闻到刺鼻的气味。另外,举报人的吃水井位于井场后上方半山腰处,距离井场约50米。气味和水源是否存在污染,县环保局要求富县采油厂聘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化验。芦41#因举报人多次阻拦,该井场未建清洁文明井场,该厂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县环保局下达了《富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富县【2017】05号),对芦41#井场配电箱实施查封,要求该井场立即停产,尽快建设清洁文明井场。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责任追究情况:根据调查情况,油井散发的味道和水源是否存在污染,富县环保局要求富县采油厂聘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对气味、举报人吃水井的水质及附近的地表水进行监测化验。居民的窑洞震裂、背后坍塌情况,张家湾镇政府正在调查中。因以上问题需要一个过程,是否造成污染只有依据监测报告,所以现无责任追究情况。
整改措施:针对芦41#未建清洁文明井场,县环保局要求富县采油厂将芦41#井场尽快建成清洁文明井场,待清洁文明井场建成,经县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解封芦41#配电箱。
水源问题责任单位:富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苗小平
序号2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受理编号134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王家湾屠宰厂无审批手续,污水未处理,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涉及区县及部门:子长县
调查核实情况
现场核查情况:子长县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属私营企业,投资约3千万元,占地面积约27亩,位于子长县余家坪镇王家湾村老石头沟,北距子长县城6千米,西距205省道不足100米。该屠宰厂设立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分割车间、污水处理车间及相关其他附属设施,建设规模为年屠宰肉羊32850只、肉牛3650头、生猪18250头。
2017年4月25日,县环保督察组(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马小春、副大队长鲍光庆、中队长张雪瑞,纪检委干部吴永安,畜牧局动监所所长李鸿、干部李艳刚,信访局干部张锋,余家坪镇副镇长徐军飞)赶赴现场,对照转办件,对子长县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关情况认真核查。确认,子长县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以下审批手续:2012年5月2日取得《延安市商务局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同意宝塔区子长县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的批复的通知》(延市商发〔2012〕29号);2012年11月26日取得《子长县城乡规划局关于子长县2012年度第六批次用地城市规划性质的函》(子规函〔2012〕21号);2013年7月11日取得《子长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子长县牛羊定点屠宰、分割、包装冷链配送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子国土地函〔2013〕64号);2014年10月8日取得子长县卫生局《卫生许可证》;2014年10月14日取得《子长县经济发展局关于子长县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子长县牛羊定点屠宰厂项目的受理通知》(子政经发〔2014〕317号);2014年10月取得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制作的《环境影响报告表》,2016年8月2日取得子长县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意见;2016年1月取得延安市人民政府《牛羊定点屠宰证》;2016年2月2日取得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证》;2016年6月取得延安市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证》;2016年8月9日取得子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2016年8月30日取得延安市畜牧兽医局《生猪屠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6年8月31日取得延安市畜牧兽医局《牛、羊屠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通过县环保督察组对子长县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屠宰厂的现场勘查,了解到:1.该屠宰厂生产车间不运行。2.该厂厂房内设两个生产车间,一个生产车间是屠宰生猪的设备设施;另一个生产车间有两条生产线,一条是屠宰牛的生产线,另一条是屠宰羊的生产线。3.厂房外有一套污水处理设施,未发现有暗排管道。4.厂区大门侧面有11孔已收购的窑洞及院落,全为荒地,周边无耕地,无居民居住。5.厂区两侧是排洪渠,大门口部分排洪渠是地埋管道。
县环保督察组现场对子长县余家坪镇王家湾村第一书记杨帅和村书记刘建明及子长县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门卫冯国胜进行询问得知,该厂厂区周围没有耕地,全为荒地;没有排污暗管,也没有向河道排放过屠宰废水。
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经调查核实,“王家湾屠宰厂,无审批手续”不属实,现场核查子长县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县经发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和市商务局的审批手续。“污水未处理”不属实,现场勘查厂房外有一套污水处理设施,未发现有暗排管道。“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属实,现场勘查该厂区大门侧面有11孔已收购的窑洞及院落,全为荒地,周边无耕地,无居民居住。
责任单位:子长县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责任人:冯国栋(13809111344)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责任追究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环保部门责令子长县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并作出10万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子环罚告字〔2017〕4号)。
整改措施:县环保督察组责令子长县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程序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责任单位:子长县顺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责任人:冯国栋(13809111344)
该信访案件与127号信访案件属同一案件。
序号3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受理编号135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柳林镇飞马河村修建一屠宰场,村民反对修建,影响居民生活及水源。
涉及区县及部门:宝塔区
调查核实情况
4月25日,宝塔区柳林镇公用事业服务站站长赫雪平、包村干部罗延勇到实地进行核查。经查,飞马河屠宰场位于飞马河村涂家沟对面,2012年6月开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延安市食品公司,已办理了项目环评手续(延市环函〔2013〕203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延发改农〔2011〕691号)、延安市宝塔区201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14〕852号),属于合法建设。2016年9月,该项目已全面停止施工,项目用地涉及飞马河村11户村民(高仲余、张保国、刘继明、田海兵、张福财、张怀志、张三林、张红旗、马小刚、张永龙、田福财),共计12亩。2013年5月,这11户村民都领取了征地预付款3万元/亩,均表示同意修建。另据查,飞马河村的水源地共有2处,1处位于小罗沟内,1处位于大罗沟内,屠宰场不在水源保护控制区内,且屠宰场只完成了工程量的20%,还没有运行,不产生污染物,也没有噪音,影响居民生活及水源的说法没有依据。
责任单位:宝塔区柳林镇政府
责任人:赫雪平(柳林镇公用事业服务站站长)
联系电话:15709118889
是否属实:属实
序号4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受理编号136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燕沟赵庄村香榭南城小区附近路段,夜间12点以后至凌晨4、5点渣土车经过时噪音扰民严重,且渣土车遗留抛洒物,导致粉尘污染严重。
涉及区县及部门:宝塔区
调查核实情况
4月25日,宝塔区柳林镇综合执法队队长温伟、副队长贺英杰到实地进行核查。经查,赵庄村通村公路夜间有渣土车经过,且有遗留抛洒物现象,反映情况属实。镇综合执法队队长温伟要求赵庄村主任张桂香负责清扫遗留抛洒物。是否属实属实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责任追究情况:4月25日,经柳林镇党委会议研究,要求负有监管责任的镇综合执法队队长温伟在领导会上作检查,镇综合执法队副队长贺英杰在全镇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整改措施:镇政府工作人员温伟、贺英杰现场与区渣土办对接,商定由镇综合执法队和区渣土办组成联合检查组,在香榭南城小区附近路段设立固定的检查点,指派专人24小时值守,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坚决禁止渣土车通行。
责任单位:宝塔区柳林镇政府
责任人:温伟(柳林镇综合执法队队长)
联系电话:13571158777
序号5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受理编号137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双拥大道宏泰酒店内换气扇和烧锅炉噪声大,早上10点至晚上10点持续噪声扰民。
涉及区县及部门:宝塔区
调查核实情况
4月25日,宝塔区桥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郑光权带领东苑社区书记张生辉和桥沟食药所干部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宏泰酒店共计8层(地下1层、地上7层),所反映的宏泰酒店锅炉为全自动天然气锅炉,运行时确实有噪音,反映情况属实。加之近日电力局线路检修,包括宏泰酒店在内多个区域停电,宏泰酒店启用备用发电机为酒店提供临时保障性供电,发电机也有部分噪音,恢复供电后已停止使用。对于群众所反映的换气扇噪音,经查,该换气扇为宏泰酒店黄河轩二楼面点房通风使用,工作时确有噪音。是否属实属实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整改措施:4月25日,街道干部当面约谈了宏泰酒店客房部经理刘小莉,要求在7日内完善酒店锅炉消音设备,临时发电时,发电机必须放置在远离住宅楼的区域,或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街道干部会同黄河轩食府经理贺永军现场拆除了该处换气扇。同时,街道办责成东苑社区指定网格员孙丽娜每天定时巡查,确保以上问题不再反弹。
责任单位:桥沟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郑光权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联系电话:13892153980
序号6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受理编号138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新区合天居小区2号楼门面房麻辣肝掐疙瘩饭馆油烟污染严重。
涉及区县及部门:延长县
调查核实情况
2017年4月21日,县市场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白龙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干部李建、监察大队干部高维平、监察大队干部肖璐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槐里坪新区合天居2楼以上为住宅,1楼均为商业用房。
群众反映的新区合天居小区2号楼门面房麻辣肝掐疙瘩饭馆存在油烟污染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延长县七里村涛涛麻辣肝掐疙瘩店下发《延长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陕延长市监责改字〔2017〕4-010号)和《延长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陕长市监当处字〔2017〕4-010号),责令停业整顿。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责任追究情况:延长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针对该问题,于2017年4月27日召开会议研究,按照《延长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网格化监管分工办法》,对负责监管工作人员肖璐同志和刘莹同志进行约谈处理(附:长市质监函〔2017〕2号)。
整改措施:延长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按照市食药局安排,将开展2017年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餐饮业经营者积极整改,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目前,延长县七里村涛涛麻辣肝掐疙瘩店油烟净化装置正在采购过程中。
责任单位:延长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责任人:刘东平
序号7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受理编号139号的环境信访问题为:志丹县采油一厂吴堡作业区《49-51井》违规操作;泥浆坑直接用黄土填埋不按要求固化,污水四溢。2017年4月21日接到老乡举报,笔者跟随老乡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到现场看到井场到处污水臭味刺鼻。直接用黄土填埋泥浆坑,故意污染土壤,水源当地老乡紧急呼告,望相关单位重视此事,还志丹青山绿水。
涉及区县及部门:志丹县
调查核实情况
1.经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属实
2.信访调查处理情况
现场核查情况:2017年4月25日,接到信访举报案件后,县环保局王晓东、屈晓丽、李树宏、折振娜、宜昌等5名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经查,舆情反映长庆采油一厂吴堡作业区井场井号为双平65,该井场于2017年3月3日开钻,3月13日完钻,共钻井1口(井号为午49-51),井场平整未发现有污染情况。
举报问题处理情况:1.关于“志丹县采油一厂吴堡作业区《49-51井》违规操作”的问题。该井场已在环保、国土、林业、退耕办等相关部门办理了审批手续。井场泥浆固化完后,于2017年4月4日安装了抽油机,但未投入生产,井场防污设施建设工程已进入招投标程序。2.关于“泥浆坑直接用黄土填埋不按要求固化,污水四溢”的问题。该井场泥浆池长宽高分别为12米、3米和3米,固化工作由陕西海健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于2017年3月15日开始,3月19日固化完毕。4月26日上午,在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屈晓丽、李树宏的现场监督下,对已固化的井场泥浆池进行了开挖,共开挖6处。检查发现泥浆池铺有防渗布,有少量白灰、水泥等固化材料,但泥浆结块、干化、硬化效果差,没有达到固化要求。未发现污水及其他污染物。3.关于“2017年4月21日接到老乡举报,笔者跟随老乡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到现场看到井场到处污水臭味刺鼻。直接用黄土填埋泥浆坑,故意污染土壤,水源当地老乡紧急呼告,望相关单位重视此事,还志丹青山绿水”的问题。经检查,双平65井场(井号午49-51)场地平整,未发现污水臭味刺鼻的情况。之前,县环保部门未接到任何关于该井场的投诉举报。
是否属实: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违法处理情况:2017年4月26日,志丹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向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志环违改字2017〔005〕号),责令该厂于4月28日前将泥浆池未按要求固化问题整改到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志环罚告字2017〔005〕号)、听证告知书(志环听字2017〔005〕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志环罚字2017〔005〕号),给予该厂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追究情况:针对双平65井场(井号午49-51)泥浆池治理未按要求固化的问题,经长庆采油一厂研究决定,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及《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和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一是产能建设项目组环境总监杜洪冰负主管领导责任,全厂通报批评,并处1000元罚款;二是产能建设项目组安全环保组组长任伟负有管理责任,全厂通报批评,并处1000元罚款;三是产能建设项目组安全环保组刘京负有直接责任,全厂通报批评,作出书面检查,并处1000元罚款;四是永久禁止陕西海健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第一采油厂泥浆池治理市场。
责任单位:长庆采油一厂
责任人:唐跃辉 13992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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