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 新增市场主体187.79万户

2018-06-20 17:44:25|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李妍|责编:赵滢溪

  

  陕西省“全面深化改革”主题系列发布会现场(摄影 曹文豪)

  国际在线陕西频道报道(段晓蕊):6月20日,陕西省“全面深化改革”主题系列发布会第四场在西安举行,陕西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耿普霞,省工商局企业处处长户润海,省工商管理局注册分局局长苟新利出席发布会,并介绍陕西省商事制度改革相关情况。

  据了解,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释放发展潜力的重大部署。2014年1月1日,按照陕西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陕西省率先在全国实施商事制度改革。

  陕西省工商局在完成国家“规定动作”的基础上,结合陕西实际,在“自选动作”上进行了率先探索和创新实践,改革成果显著。

  “宽进”与“严管”相结合 构建良好市场环境

  据耿普霞介绍,改革实施以来,陕西省工商局坚持“宽进”与“严管”相结合,积极构建方便快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降低准入门槛,陕西省工商局实施“先照后证”改革,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消减压缩审批事项,陕西省工商局前置审批事项削减至32项,后置审批事项压缩至253项。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陕西省工商局实行“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推行“集群登记”和“工位注册”,释放场地资源。  

  此外,陕西省工商局还全面启动了“微信办照”登记模式,实现了不见面登记;全面开通了网上登记业务系统,实现了办理营业执照“最多跑一次”;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全面实施了简易注销改革,简化申请材料,优化登记流程,3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手续,进一步缩短市场主体退出周期。

  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陕西省工商局联合省发改委协调50个省级部门、586个市级部门、3509个县级部门接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工商部门涉企信息公示率达到100%。建立工商联络员备案制度,2016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率达到95.83%,列全国第4位。

  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已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3464.44万条,动产抵押信息4.91万条,股权出质信息7619条,行政处罚信息1.04万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12.79万条,抽查检查信息7.62万条。

  改革成效显著 新增市场主体数量大幅攀升

  2014年改革以来,陕西省新增市场主体187.79万户,是改革前历年积累总量的1.29倍,占陕西省累计实有市场主体总量的73.3%。日均登记市场主体1512户,比2014改革前提高145.85个百分点。

  特别是2017年,陕西省新登记市场主体55.19万户,同比增长42.79%,高于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平均增长水平26.22个百分点,排全国第2位,创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新高。改革实施以来,陕西省新登记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共吸纳就业人员567.08万人,比改革前吸纳就业人员总数提高了21.49个百分点。

  耿普霞表示,下一步,陕西省工商局将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登记监管方式,深入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全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提速增量、提质增效,为加快新时代陕西追赶超越做出新贡献。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