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将于12月31日前完成陕西省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019-03-30 18:09:13|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吴宇婷|责编:刘征宇

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 段晓蕊

    国际在线陕西报道(段晓蕊) :3月29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全省排污许可制改革》新闻发布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处处长张清香、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处主任科员王若燕出席并介绍情况。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副处长李宝强主持发布会。

    近年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以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排污许可制改革推进力度,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以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排污许可制改革推进力度,大胆探索、积极尝试证后管理模式。

    截至2019年3月20日,陕西省已核发36个行业886张许可证,在2018年12月的生态环境部工作通报中,陕西省是提前完成2018年核发任务的六个省份之一。2018年3月和8月,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分批对2017年发证的348家企业进行证后质量核查,1143起存在问题全部整改,32家174 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3家撤销排污许可证。

    据王若燕介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对于无证排污行为,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需要重点注意企业自查、落实自行监测、提交执行报告。对于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张清香表示,下一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快核发排污许可证进度,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陕西省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进行行业清理整顿,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要求,实现对所有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开展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无证排污、违法排污行为,促进排污单位自证守法,依证排污;建立“四位一体”现代化固定源污染防治体系,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新格局;建立排污许可为基础的总量管理制度推动企事业单位发挥减排实效;建立完善各项联动机制,通过系统平台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将此作为申报税收的重要依据;加强排污许可制改革的宣传,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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